“你都不认识我,怎么行贿我?”
2023年3月21日,广州一律所会客室。化名"张某"的访客正以朋友介绍为由,虚构了个案件,上门向律师苏良治进行咨询。
十多分钟的交流中,苏良治虽对这位莫名找上门的"当事人"心存疑虑,仍与同事一道,为其提供了咨询服务。
确认对方并不认识自己后,"张某"出门转了一圈后回去,借故说要单独咨询苏良治律师其他事项,支走他的同事后开始发问,说自己在单位里被人陷害,别人伪证说送了自己钱,需要请律师追究说假话做伪证陷害自己的人。
还没反应过来的苏良治问“张某”:无凭无据的,只是另外一个人说送了你钱,怎么就能成立,有什么好担心的,和需要追究诬告陷害的?
随着“张某”的进一步提示,气氛瞬间尴尬起来,这个来上门咨询的“张某”,竟然是那份将他列为行贿人的判决书中的"受贿者",前法官杜家峰。
"你我素不相识,为何编造那五万块毁我一生?"刑满释放半年的杜家峰,带着偷录设备前来寻找真相。
而这场荒诞对峙的背后,是一桩曾被列入公安部集群战役的案件、涉案金额却从600余万被"关系运作"至20余万,然后被轻判的离奇案件。更讽刺的是,杜家峰既非该案的审判长,也不是合议庭成员。
当地纪委监委介入后,案件更显魔幻:行受贿双方素不相识的程序硬伤之外,真行贿人龚德明、"罪有应得"的检察官李大海,和被告黄大平都因"积极配合"而获轻判。更耐人寻味的是,从质监局和司法局,再到公检法的多名领导,或已经暴露出来的,或压根没被调查过的,再到出具假鉴定的机构,都获得了某种"特殊关照"。
当初被威逼作伪证的苏良治,终究没能等来承诺中的"不起诉"——2025年2月24日,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5万元,上诉后等待开庭中。
当真相沦为办案人员手中的橡皮泥,这出司法荒诞剧的“终章”已经恐难逃既定剧本——上诉庭多半会草草维持原判,为案件盖上"终结"的印章。而以笔者多年对法制观察之所见,这类严重依赖"言辞证据"却拒绝证人出庭、被刻意"分案"肢解的案件,往往通过判决互证完成闭环。
除非,将整个权力操弄的链条完整曝光,让所有涉事者,无论人鬼均悉数现形,及唤起更高权力部门之严肃介入,否则,无论真相还是公正,都将断难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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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600多大案大“瘦身”,从100万到20多万,无不彰显“司法魔术”威力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刑再2号之一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起,被告人黄大平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通过深圳伟光光电有限公司、湖北恒宏光电有限公司,在深圳光明区与湖北公安县两地生产假冒三星手机外屏。
2017年4月19日,公安县市场监督局在恒宏光电查获假冒三星外屏45,495片。此案经公安部经侦局批准,列为全国集群战役,并入选2017年荆州市公安局“十大精品案件”。然而,同年11月8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涉案数量竟从45,495片锐减至7,050片,金额也从630万元降至105.75万元。
公安县监委调查称,这一异常是办案民警刘中华收受35万元贿赂所致。但刘中华反驳,案件由原县技术监督局移送,产品型号、数量均记录在案,未经改动。起诉数量需经法治大队、分管局长层层审批,他作为普通民警无权擅自更改。
刘的这一说法,显然更符合常理,且公安县监委的处分通报中,时任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陈德才、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赵宏维的身影隐约可见,暗示案件缩水或涉更高层级。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李大海未按惯例委托本地物价部门鉴定,而是远赴广东,委托一家名为“蓝天司法鉴定所”按“市场价格”重新评估,将涉案金额进一步压缩至205719元。
2018年1月18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时被查获,属犯罪未遂”,及“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由,在案情已经被严重缩水的基础上再予从轻,除主犯黄大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其余五名从犯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或五个月,及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或六千元。
至此,这起曾轰动全国的“集群战役”和“十大精品案件”,经过一番魔幻“操作”,高举的板子最终轻轻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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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委调查,呈现出来的魔幻解释版本
根据公安县监察委员会的所谓调查结果,这个案子之所以被如此魔幻般“大事化小”,主要是因为黄大平的代理律师苏良治及黄大平的弟妹郑珊丽的行贿结果所致:
2017年11月初初,黄大平安排被告人苏良治、郑珊丽(黄大平弟妹)请托公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民警刘中华在案件侦办中提供帮助,二人在公安县第一中学附近送给刘中华现金人民币35万元。同年11月8日,公安县公安局将黄大平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刘中华将查获的涉案三星手机外屏数量由45495片减少至7050片,涉嫌犯罪数额由630余万元减少至105.75万元。
然而,正如上文所提到,据刘中华所讲,案件由原县技术监督局移送,产品型号、数量均记录在案,未经改动。起诉数量需经法治大队、分管局长层层审批,他作为普通民警无权擅自更改。而且,作为本案的主要证人,或者行贿人之一的郑珊丽,在此后的各个环节中竟然连她的笔录都没有出现。
公安县监委给出的理由是:郑珊丽性格极端偏激,情绪不稳,精神状态失控,且多次流露出自杀倾向,继续向其调查存在严重办案安全风险隐患。
“精神失控是否有医学证明?郑珊丽如果真的行贿,会以自杀相威胁来对抗调查?被调查人扬言自杀,难道就不用调查了?”公安县监委的这一说法,显然难以服众。
公安县监委的调查结果还称,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苏良治受黄大平安排,经刘中华介绍,苏良治出面请托该案主办检察官李大海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黄大平减轻处罚提供帮助,苏良治送给李大海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1月27日,李大海以黄大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为由,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所假冒手机外屏样品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并以此鉴定的价格作为涉嫌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同年12月20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对黄大平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涉案物品为7050片假冒三星手机外屏,涉案金额由105.75万元降低至20.5719万元。
然而,他们所谓的调查结果没有回答的问题是,李大海在检察院担任什么职务,作为公诉科只是副科长的他,有没有权力不经领导批准,就改变一般的涉案物品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来进行鉴定的惯例,自行决定到广东去找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需要至少分管副院长的批准。而且,他们是怎么决定选用的这家司法鉴定机构,而且,在日后的调查中为什么没有对这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查,以及追究其出具虚假文件和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
进入审判环节后,公安县监委的调查结果则是称,经李大海接受,苏良治送给法院办案人员杜家峰现金人民币5万元,请其在法院审理阶段提供帮助。然而,不但如前所说,苏良治和杜家峰之间不但素不相识,而且,杜家峰压根就没有参与到这个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也不担任任何的领导职务,怎么就能决定整个案件的结果和走向?他是怎么给审理案子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那些成员施加影响的,公安县监委的所谓调查结果并没有展开,或者触及。
而据和此事有关的多位人士透露,据他们得到的消息,该案真正的主审法官谭文武曾被内部“诫勉谈话”处分,而且,仅法院内部,涉及到的还不止一个法官。
仅凭监委这份漏洞百出的“调查结果”,无需其他材料佐证,就能看出其敷衍了事的本质——无非是从公、检、法各拉一个“替罪羊”顶缸,把公众智商按在地上摩擦。而这,或可解释,为什么他们要把这个看上去并不复杂的案件非要给拆开分案处理,进行各个击破,主要利用“言词证据”定罪,但却不让证人出庭,并且不断用前面已经判决了的案件结果作为给后面受审的人定罪的依据。
按照公安县监委的所谓调查结果和指控逻辑,整个行贿发生的起因是2017年10月底,刘中华提审了黄大平,先做笔录帮其将涉案物品数量减少,然后表明索贿的意图,再由律师会见黄大平,然后律师受黄大平指派先接触办案民警刘中华,再由刘中华介绍检察官李大海给律师和家属认识,再由李大海介绍在法院工作的自己战友杜家峰给律师和家属认识……然而,所有这些指控的逻辑,从起点上就犯下一个致命的硬伤——刘中华并没有在2017年10月底提审黄大平,这个在看守所的提审记录里清晰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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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运作关系”,到底花了多少钱,至今还是个谜
按照公安县监委的调查,整个案子原先之所以被大事化小,是因为公检法各有一人,收受了由律师苏良治和黄大平的弟妹郑珊丽的一共50万元贿赂款,这些就构成了整个案件的全部责任人和全部真相。
而根据苏良治、刘中华等人的陈述,及其它大量佐证的资料,整个案件过程中,真正组织和实施了行贿的其实另有他人。
据苏良治,在他担任黄大平的辩护律师之前,黄大平的家属已委托了一个叫龚德明的人运作关系。龚德明刚开始没办好,事情反倒越来越糟,就解除了委托退还了费用。随后,媒体大肆报道,案件被炒作得很严重。苏良治在正常代理案件的同时,龚德明又主动找到家属希望继续帮忙,后经过其运作,黄大平得到轻判。
刘中华则说,2017年5月中旬,当时负责这个案子的是公安县公安局时任经侦大队大队长的赵宏维,自己在2017年7月20日抓获黄大平等四名涉案嫌疑人后,公安县司法局副局长皮德建给他打电话,约他见一面,相约在原公安县石油公司一家小餐馆一起吃晚饭,皮德建和他一个朋友先到,见面以后知道他朋友叫龚德明,想了解黄大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的情况,询问能不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饭后,龚德明往他车上放了两瓶茅台酒,两条1916香烟,他推辞不掉就接受了。以后偶尔有些电话接触,半个月以后龚德明给他打电话,以他电话不清晰为由给我送了一部苹果7plus手机,因为当时还有黄大平下游嫌疑人房永亮、陈克范还未抓获,为麻痹嫌疑人家属,他就接受了。
留下的疑问则是,作为从中牵线搭桥的这位司法局副局长皮德建,究竟有没有收受好处,收受了多少,有没有被纪委和监委调查,调查的结果是什么?
不但在苏良治和刘中华等人的陈述中,甚至在包括公安县法院对黄大平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中,这个叫龚德明的也一直若隐若现,然而,在公安县监委对刘中华、杜家峰和苏良治等人的调查和结论中,这个人像是蒸发了似的。
然而,所有人都几乎知道的一个结果,龚德明被判了一年二个月左右,虽然具体细节不知,也并没有在整个案件中完整体现。而据苏良治所言,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龚德明已经向李大海行贿了12万元。并且,在整个的“办事”过程中,龚德明先后三次以向质监局交罚款、向公安局退赃、向办案单位交办案经费等名义(声称会有票据)向家属索要共计115万,直到现在,这些钱去向何方,到底是用于这些用途了还是用于行贿,或者是被龚德明以这些名义装入自己腰包,从而构成诈骗了,也依然还是个谜。
所有的这些,因为当地的种种“分案处理”,使得真相更加扑朔迷离,及碎片化和难以还原。而令人疑惑及不解的是,所有的这些,本应通过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而能够最大程度将真相还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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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贿的方式掩盖了犯罪所得,竟然在两个罪名上都被认定是“自首”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1)鄂1022刑再2号之一刑事判决书里,不经意透露出来两个很有意思的细节:2017年12月14日,龚德明受被告人黄大平委托,帮助黄大平等人向公安县公安局缴纳罚款20万元。而据刘中华回忆,这笔钱当时是由赵宏维给龚德明授意,要他交的退赃款,说以后起诉了的时候,可以有个从轻的情节。然而,在公安县法院2018年1月18日的那个判决书中,这个不知道到底是退赃还是罚款的20万元,并没有体现出来。
刘中华回忆,当时赵宏维安排他的是公安机关接受黄大平的20万元退赃,还要龚德明给技术监督局交20万元。可当刘中华将这个情况告知技术监督局配合办案的一个科长时,那个正苦于办这个案子有很多费用没有报销的科长告诉他,他们并没有见到这笔钱。而据龚德明说,这20万元他是给了陈德才。
正如现在不断喊冤的苏良治、刘中华、杜家峰等人所言,既然已经有了龚德明在行贿,为什么还需要律师苏良治这个在公安县几乎没有任何人脉资源的人来行贿?整个事情的运作过程,为了搞定“关系”,到底是龚德明那条线在起作用,还是苏良治和黄大平的弟妹郑珊丽这条线在起作用?或者,不合理到了两条线都在送钱?
有点滑稽及令人费解的是,即使是在监委已经调查,将公检法里的“害群之马”们已经清除以后,公安县法院2021年做出的这份判决,依然对黄大平“爱护”有加: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大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411886元(原先查获的是45495片,按现存的38160片计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大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50万元,影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法院居然认定,黄大平在涉及到的这两项罪名都有“自首”的情节,所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公安县法院的逻辑,还真是着实令人费解:如果是在其行贿的罪名中认定其自首也就罢了,如果其所言属实;用指使人行贿的方式来掩盖犯罪数额,那个也能被认定自首?还有,原先查获的45495片,现存怎么就剩下38160片了呢,剩下的7335片呢,哪里去了,发生了什么,又是谁的责任?检察院起诉的时候不提,法院在审理案件,尤其是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也不问。笔者见过的司法文书也算不少了,这样好说话的检察院和法院还真是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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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有多少真相被“分案”切割掩埋,还有多少问题经不起追问
即使各种分案处理和百般掩饰,有些蛛丝马迹还是在不小心中已经露了出来:
公安县监委2023年7月5日发布的通报中称,“2017年至2018年,陈德才在担任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帮助某公司黄某某等人从轻处罚,违规收受黄某某委托人龚某某所送价值3800元香烟,违规接受其安排的宴请和旅游,并要求为其支付个人在某餐馆的进餐费用2000元。陈德才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7月5日,陈德才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公安县监委2021年4月2日发布的通报中称,“经公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安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赵宏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赵宏维的案件,据知情人士透露,也被从这个案子中摘出,通报了300多万的受贿款,以及一共三个罪名,一共只判了六年半,“应该是因为其配合纪委的工作比较好,给他摘出了部分金额”。
而作为整个案件的真正关键人物之李大海,所涉罪名和金额据说也远不仅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两年时间。
在公安县监委调查的这个结果里,赵宏维和李大海都没喊冤枉。
比较合理的推测就是,整个案子的办案过程,公安县监委很有可能是根据某种需要,譬如为了保护一些领导和控制办案的方向,而将龚德明及赵宏维、李大海等人摘出,再为了这个的需要,而重新组织出由律师苏良治和家属主导的另外一个行贿故事。当然,真相到底如何,尚有待于更高层面的纪律监察部门介入以后方可能得出真正的解答。
至于这个过程是究竟完成的,以及公安县监委在这个过程中进行了哪些技术性的处理,笔者经梳理发现,足以堪称现代版《罗织经》,虽然,做的其实非常拙劣,和完全的经不起推敲,但是,居然就那么被各级法院一层层给采纳了。
——案子不大,但是个很好的麻雀,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解剖对象。对于这个个案的解剖,很有助于揭示当下一些办案的实操和逻辑,以及,为什么此类案件总是喊冤者层出不穷的原因所在——包括但不局限于屡见不鲜的非法指居、程序违法、逼供诱供、重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经常自相矛盾且容易翻供,在这些表层的东西之外,还有另外一套,“做案子”而不是“办案子”的深层逻辑在深水中潜行。
对此,请看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