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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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5月1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了4次修改: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4年5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修改律师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律师法修改是系统、庞大的工作,本文试探讨律师法修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如何回应建立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问题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这为律师积极投身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向法学教育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了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是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如何培育和建设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的修改如何积极回应这一要求?
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是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可以从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特征、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要做的工作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其一,从规模、营收、人力、产品、治理、技术、文化和责任等角度看,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通常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显著的规模和营收、专业化的人力和产品、与规模相适应的治理和技术、积极进行文化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
其二,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要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规模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地位。二是法学教育和研究要积极回应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在知识和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三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积极推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修订工作。四是积极推进律师法相关条文的修改。
明确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应将有限责任合伙模式作为律所一种组织形式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进行明确,厘清有限合伙的优势及有限责任合伙下的份额分配标准。
总体来看,可从四个方面构建有限合伙的责任:一是将有限责任合伙制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中。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明确有限责任合伙责任承担的形式。三是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增加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具备的条件。四是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增加条款,确立以“按份共有”为特殊的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模式下的份额分配制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任重道远,具体的责任承担制度、份额分配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等细节制度设计,可考虑通过循序渐进方式进行改革。同时,要根据律所的实际情况,科学、慎重地考虑和规划,在充分尊重合伙人意愿基础上,将有共同事业和目标的理想伙伴凝聚在一起,让有限责任合伙真正在律所管理中发挥作用,以推动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明晰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目前,律师行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总体分为两大类型:一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二是造成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失。前者通常表现为违约纠纷,有时也会产生违约和侵权竞合;后者则多为侵权纠纷。无论属于哪一种类型,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范围和过错程度应当匹配。因此,律师法修改时应当对故意和过失情形下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区分,并进一步明确责任大小、责任承担方式等。
建议加强律师法学学科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成效。律师教育作为培养律师人才的基础工程,承载着建设新时代高素质律师队伍的历史使命。律师法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律师教育与律师行业发展的联系日益紧密,律师法的修改需适应这一趋势,以更好地服务于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
本次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应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完善律师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创新和完善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要求法学院校培养具有坚定政治立场、精湛专业技能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律师队伍,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法学法律工作者要深入探讨律师法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论述设立律师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对律师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律师法学的研究方法、律师法学的理论体系、律师法学的课程设置、教材建设进行研究,要强调律师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紧密相连。
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在管理国有资产和法律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亦不可忽视。因此,律师法修改,要确保“两公”律师在律师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完善“两公”律师制度。
实践中,“两公”律师制度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公职律师制度方面,主要存在法律地位不清晰、不明确,职能作用受限制,管理主体不统一等问题;公司律师方面,主要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责与激励机制不匹配、欠缺合理考评机制等问题。
完善“两公”律师制度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立法层面,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既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地位,又要健全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的管理配套制度。二是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运作机制和权利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既要加强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基本的执业权利保障,又要加强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应注重法律人才梯队建设,制定吸引人才的激励政策和方案,完善激励机制。
完善军队律师机制和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进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在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我国军队律师的发展也经历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律师法自1996年制定以来历经4次修改,每次修改均在附则部分对军队律师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军队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军队律师执业证书或军队律师工作证件,接受军队单位或个人委托或指定,为军队、军人和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军队法治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军队司法行政与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主体。军队律师的律师资格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律师法的规定。军队律师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律师法修改涉及军队律师方面,要从制度、职能与使命、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要进一步提升军队律师在保障军事活动,参与军队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二是要加强军队律师队伍建设,创新军队律师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全军性的军队律师人才库。三是要完善军地律师协调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军队律师与地方律师的协作交流机制。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律师法修改重点问题研究”〔课题编号:CLS(2024)ZDWT31〕的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韩晓武、刘瑞起、周光权、莫纪宏、潘剑锋、汪习根、王顺安、王进喜、程雷、周洁、杨洪浦、韩晓强、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