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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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共同撰写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原汁原味地呈现了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争议以及最终定稿的理由。全书在行文上力求“能简则简、当详则详”,尽可能简洁、准确、全面地诠释条文精神以及如何妥善应对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方便、实用。同时,为了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本书制作了有声音频,扫描封面勒口处的二维码,输入随书附赠的“法信”书享账号邀请码,即可按照章节随时收听图书内容。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司法难题,统一裁判尺度,需重点把握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制定的原则和适用规则。本书具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

(一)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

(二)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

(三)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与尊重家庭伦理

(四)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系化适用《民法典》各编的规定

(五)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制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

(三)问题导向原则

(四)“内外有别”原则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明确重婚行为不适用效力补正。其中第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规制通过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三)细化同居析产规则

基于同居不同于婚姻的基本前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明确如果同居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当前大部分人的心理预期和同居不同于婚姻保护的价值理念,规定在财产分割时遵循“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鉴于共同生活的复杂性和紧密性,同居双方可能因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规定,此种情况,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分割,以充分保护当事人个人财产权利。

(四)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五)调整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贯彻落实《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根据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六)规范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七)明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裁判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八)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一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一方提起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四、《涉彩礼纠纷解释》制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问题导向原则

(三)注重平等保护原则

五、《涉彩礼纠纷解释》中的主要内容

《涉彩礼纠纷解释》共7条,主要解决彩礼范围、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区别、彩礼返还主体、彩礼返还条件等问题,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一)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难以认定是否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涉彩礼纠纷解释》第5条,在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以及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确定返还比例,这样也能够依法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继续探索总结经验,《涉彩礼纠纷解释》对此未予以明确规定。

(二)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涉彩礼纠纷解释》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涉彩礼纠纷解释》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对方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但是,如果是大额赠与,虽然不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范围,亦应当考虑赠与的特定目的,参照《涉彩礼纠纷解释》理念处理。


(三)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涉彩礼纠纷解释》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涉彩礼纠纷解释》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涉彩礼纠纷解释》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四)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涉彩礼纠纷解释》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扩展了另外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五)健全嫁妆处理规则

《涉彩礼纠纷解释》第5条和第6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

(六)确立共同生活认定规则

《涉彩礼纠纷解释》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七)厘清双方过错认定思路

《涉彩礼纠纷解释》第5条和第6条均要求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双方过错情况。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这里需要考察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婚约解除本身不需要考虑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婚约,不能因为一方有过错而限制其解除婚约的权利,对于离婚亦是如此。二是,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解除婚约的,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原则上不应因一方过错而丧失赠与物返还请求权,但是,也不能完全无视双方过错情况,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另行订立婚约或者结婚等严重过错的,彩礼接受方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比例;如果接受彩礼一方存在上述严重过错的,应当加大返还比例。但是,如果只是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不宜认定一方有过错。

本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摘编时内容有所删减。书中通过解释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和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栏目对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阐释,详情请参见纸质图书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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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鉴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等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进行了修订,欢迎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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