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7月20日上午。
闽北山区的公路上,烈日把路面烤得滚烫滚烫的。一阵阵微风吹来,卷起一股股热浪,使人感到窒息。在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境内,与南平市毗邻的洋口大桥上,一辆解放牌运输车与一辆“龙马”牌农机车超车、相撞,农机车撞毁大桥的水泥栏杆,坠入21米深的富屯溪底。
解放以来闽北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在这里发生了。
运输车驾驶员陈光弟是顺昌县运输专业户。农机车驾驶员黄月荣是南平市茂地乡山腰村运输专业户。当日上午,山腰村7个村民搭乘黄月荣的农机车到洋口镇,每人都买了一只猪苗回家,路上全部遇难,命丧溪底。
驾驶员黄月荣也许命不该绝,随着农机车坠入河底后,居然从撞歪了的驾驶室里,砸破窗玻璃爬了出来。他不会游泳,但此时还记得父亲说过:溺水的人不能往亮处游,因为那是水底。他憋住气挣扎着一个劲地住“暗处”“钻”,居然被他浮出水面。
而此时水面上有一位放鱼鹰捕鱼的老伯,撑着一只竹筏,眼见农机车落水,也顾不上收鱼鹰,就把竹筏撑过去搭救。但这位老伯有迷信思想,墨守“古训”:“须待溺水人三浮三沉方可搭救。”就手持竹篙在水面守着。
黄月荣第一次浮上来,呛了几口水,沉下去;待他“三浮三沉”,感觉到腹下有根竹竿重重托起的时候,已是奄奄一息了。
他被送进医院抢救,身上缝了100多针,是事故中唯一的幸存者。
有言道,生女不嫁山腰村,前有老虎后有狼。在这穷乡僻壤,虎狼未来,却遇到了飞来横祸,全村只有20户人家,伤亡8人,占全村劳力的1/3;加上亲族关系,出事后,几乎家家挂白,户户嚎丧,景象甚为凄惨。
这是解放以来闽北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案,当地称“7·20”惨案。
山腰村老支书黄长灿的儿子也罹难,他悲痛欲绝,但他不相信这场悲剧仅仅是“天灾”,乃是被害。于是,他强压心中悲愤,肩负死难者亲属的重托,四处奔走,要求严惩肇事者。
当他带着被害者家属来到南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时,受到了热情的接待。律师们认真地听取了案情介绍,意识到不可能是一桩普通的交通安全事故。富有经验的林银官律师被指派担任了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
林律师听完被害者亲属的哭诉,毅然免费接受被害方的委托。经过调查取证,他掌握了大量的证据。
1985年8月6日。
顺昌县交通监理站、县公安局、交通局召开了“7·20”事故鉴定会。南平地区交通监理所来了人,被害者亲属应约参加,林律师以被害者亲属代理人的身份出席了会议。主持会议的监理站金站长在签名簿上看到律师的名字,吃了一惊,感慨地说:“律师参加交通事故鉴定会,解放后这还是第一次呢!”
与此同时,他又惊奇地发现身旁坐着一位陌生的老人,立即警觉地发问:“你是什么人?”
老人理直气壮地回答:“我是证人。”
碍于律师的面子,金站长没再追问,但他清醒地意识到:律师今天的出席是经过一番准备的,连证人也带来了,鉴定会上难免有一番争论。
鉴定会的准备也是充分的。金站长把预先绘制好的事故现场示意图展现出来,详细介绍了车祸现场情况。随后,郑重其事地宣读鉴定意见书:
“陈光弟无证驾驶,不懂超车规定而又盲目超车;在超车时对前车估计不足,安全间距掌握不够,当车头刚过农机车时,向左甩方向盘,导致车厢右末端角铁碰到农机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月荣无证驾驶,遇后有超车未及时礼让;让车时,只让车不减速。当(运输)汽车刮擦倒车镜后,未采取果断的措施。机(车)厢栏板不到一米,机(车)厢上违章乘坐7人,违反交通法规,对本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结论是:肇事者陈光弟、黄月荣违反交通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13条,提请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此时,许多人挪动身子,板凳哗然作响,结论的宣布,似乎意味着鉴定会的结束,该走了,从来都是如此。
“且慢!”这一回不同了,这儿坐着林银官律师。他霍地一下从座位上站起来,石破天惊地提出异议:“我认为,陈光弟肇事并不是过失所致,而是因为加速超车未成,出于报复心理,决意捉弄对方,实施了危害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上使用了危险的方法致人死亡;因此是故意犯罪,应适用刑法第106条之规定。而黄月荣是本案的被害者,不应是被告。再说,鉴定结论事实部分亦有出入。”
全场顿时寂然。
按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陈光弟若是适用刑法第113条的过失犯罪,最高刑期不过是有期徒刑7年;而按律师的意见,陈光弟倒是生死未卜了。
那么,律师的意见从何而来呢?
“7·20”事故发生后,社会上众说纷纭。
有的说开车的都是争强好胜,两车驾驶员都要判刑;
有的说,要是陈光弟慢点超车,黄月荣快点让车,也不至于车毁人亡……
作为律师,林银官十分清楚地意识到,要取得对本案的发言权,必须深入实地调查,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烈日炎炎,林律师冒着酷暑,先后四次驱车前往顺昌,进行了艰苦细致的调查:
——县医院里,他找到躺在病床上的幸存者黄月荣,了解发案时的详细经过;
——洋口大桥上,他拿起卷尺,丈量大桥的宽度,两车在大桥相撞时的间距;
——林荫深处,他走访了一个个“7·20”事件的目击者,记下他们目睹的真相。
终于,有关本案的前因后果在他的脑子里有了一个清晰的轮廓:
那天,当黄月荣的农机车进入了6米宽的洋口大桥上时,在视线良好又无其他车辆来往的情况下,陈光弟驾驶运输车拼命追赶农机车欲速超车,黄月荣便让出3.7米路面。但陈却不超车,竟驾车靠右挤逼。黄再让出1.1米(即共4.8米宽)的路面,并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农机车右轮只差0.1米就上人行道。在两车并行时,陈光弟再往右打方向盘挤逼,撞碎农机车的倒车镜;又往左猛打方向盘,使运输车车厢的后角铁撞击农机车的车厢前部,致农机车被挤冲上人行道,撞断护桥栏,翻车落水。
林银官由此得出了结论:在超车中,陈光弟欺行霸道,挤逼他车。
面对事实,林银官抓住要害,很快把本案的焦点归结为:陈光弟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黄月荣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林银官曾经担任过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员,深深懂得“证据”的重要意义。假如说,本案肇事者并无“恶意”,那是“过失”犯罪,正如“监理站”所云;但如肇事者出于报复心态,那么法律怎能轻纵这样的犯罪分子!长期的办案生涯,使他养成了凡事都讲认真的严谨作风。他有句口头禅:“不怕案件难,只怕律师懒。”接受委托后,他决心在肇事者“主观犯意”上作重点调查。
闽北的8月,骄阳似火,他头戴草帽,手拎一个军用水壶,整整三天徘徊在洋口大桥上;饿了就钻进桥头的小吃店,一碗拌面和扁肉,就应付了午餐,一坐就是一个多小时。那时7条人命的“7·20”事件仍是这一带地方街谈巷议的热点,他很自然地凑进去,逢人便打听,开口就说“7·20”。
有一天,一位也到小吃店吃饭的客人告诉林律师:“当时卡车头上还坐着一位姑娘,两车相撞后,她吓得回家躺了一天床。”
但是这位客人不认识这位姑娘,只知道那一天她穿着“绿裙子”。林律师一阵兴奋,立即按这位客人所指的方向到“大海捞针”去了。他不愧是经验丰富的老政法,一脚跨进镇上的一家裁缝店,在裁缝师傅的指引下,找到了一位曾经在该店定制过“绿裙子”的女顾客。这位顾客说:“我就是学着她的样,定制了这条绿裙子的呀!”
这里所指的“她”,正是林律师所要找的“穿绿裙子”姑娘。后来林律师提起这件事,仍然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真可说是得来全不费工夫呀!”而对“踏破铁鞋”却只字不说。
之后,在洋口派出所一名青年民警的协助下,终于找到了那位“穿绿裙子”的姑娘,她作了极为重要的陈述:“我于7月20日上午乘坐陈光弟的车子去顺昌。车开到洋口水电站快到洋口大桥时,前面有一辆农机车,陈光弟急急按喇叭想超车,因道路很窄,路面坑坑洼洼,农机车无法让路。当时陈光弟很生气,一边加速超车,一边骂!这时农机车已开上桥面,立即往右靠,陈光弟也开上桥面,在超车中把农机车撞落桥下水中……撞车后,陈光弟未停车一直往顺昌方向开去。”
事实已无可辩驳:陈光弟之所以采用这种危险的挤逼甩车方法,是因为他第一次超车时,农机车没有及时让路,遂生意气,因而进行报复。因此,陈光弟必须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而黄月荣仅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这是林银官律师对本案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近一个月的调查,使林银官律师胸有成竹。他先是详细介绍了调查情况,论证自己的观点,随后又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反驳:
鉴定书认定‘黄月荣遇后有超车,未及时礼让,让车不减速,倒车镜被汽车刮掉时,未采取果断措施。’这与现场勘验的事实根本不符。从现场勘查中可以证实,本来就在桥面右边行驶的黄月荣,发现陈光弟驾驶的汽车尾随在后时,他既让车,又减速,且一让再让到刹车。这有现场勘验图标记的农机车的车轮在桥面拖印和压印痕为证。陈光弟是处在可以超车的情况下,但他不超车,反而采用挤逼甩车的方法,把农机车撞落在桥下。
陈光弟虽未经驾驶培训,但他跟车、驾车历时两年左右,行驶过省内外繁华城市和崎岖山区,并非鉴定书所称‘未经培训,不懂超车规定,安全间距掌握不够’等客观原因。从案件全过程来看,不是由于陈光弟未经培训所致。
根据陈光弟驾驶室乘坐的苏某证言“陈在水电站门口快到大桥时想超车,但他汽车的喇叭声不大,农机车没有及时让路。这时陈骂道:‘干一下!’”显然,陈对此不满。
据律师调查,“7·20”车祸前两天,陈光弟将汽车租给他人,在途经浙江境内某地超车未成时,陈坐在驾驶室里就曾指使开车司机‘干一下’。惨案发生后,陈光弟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
对照本案具体事实,完全有理由这样认定:陈光弟在第一次超车未成时,对黄月荣产生报复恶念,当两车同时开上洋口大桥时,采用挤逼甩车的方法实施报复。
“黄月荣驾驶农机车经培训考核合格。他去领证时,因经办人不在,未领到驾驶证,这有南平市交通管理站证明。因此这跟无证驾驶有本质区别。他‘三证’不全,超载二人,确系违章;但这仅违反交通法规,不触犯刑律。并且,他这样的违章与‘7·20’翻车事件没有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他即使带全‘三证’,也避免不了陈光弟的犯罪行为。”
律师话音刚落,地区监理所的一个干部立即提出:“黄月荣没有领到驾驶证和超载两人,难道就不负责任?”
林律师微笑作答:“我前面已经讲到,陈光弟是为了报复故意去撞黄月荣的车。因此,即使黄月荣带全‘三证’,即使没有超载一人,都同样改变不了陈光弟犯罪的主观故意。黄月荣的违章与陈光弟的故意犯罪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监理所的另一个干部急忙转了话题辩解道:“律师说,陈光弟的犯罪是故意的,但陈光弟与死者无冤无仇,世上哪来无缘无故的恨?”
律师驳道:“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害者与罪犯是无冤无仇的。有些罪犯行凶杀人,仅仅是因为对方无意中碰了他一下,或者踩了他一脚,或者看了他一眼。这种突发性的犯罪是很难用事先有无深仇宿怨来解释的。”
主持会议的金站长急忙补充说:“黄月荣让车时,只让车,不减速,也总得负一定的责任。”
律师立刻反驳:“这与你们的现场勘察事实不符。认定黄月荣没有减速,依据何在?黄月荣让车时的车速多少?依据又在哪里?请金站长回答。”
此时,全场鸦雀无声。在鉴定意见书付诸表决时,不少人沉默无言,最终却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了。鉴定会草草收场。
熟悉法律又富有经验的林律师心里十分清楚,鉴定会上“通过”的“7·20”事故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在谬误和权势面前,林律师毫不泄气,毫不退缩,他带着被害人亲属及山腰村村长、党支部书记先后控诉到地区监理所及省里有关单位。然而,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他的意见和要求,不仅没有被采纳,反而招来非议,说什么“律师爱出风头”,“喜欢鸡蛋里挑骨头”……在这些单位里风风雨雨,议论纷纷。
纸岂能包住火?林银官律师伸张正义的决心和行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他的意见被监理部门否定后,又带领被害者亲属及村干部到检察机关控诉陈光弟的罪行,指出交通监理鉴定中的问题。顺昌县检察院及建阳地区检察分院十分重视律师的意见,认真听取了律师对全案经过的介绍和看法,感谢律师的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排除干扰,听取社会上对陈光弟犯罪的各种反映,获悉陈光弟不仅交通肇事犯罪,平时还赌博,打人,玩弄女性,恃强凌弱,民愤已经很大;犯罪后,还通过各种关系网为他开脱罪刑,恶贯满盈。如今有人为他说情,有人为他通风报信……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确需追究刑事责任,当即立案侦查,调查核实,证实了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支持律师的控诉意见。
建阳地区检察分院对陈光弟以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使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院认真地进行了庭前调查,先后多次走访了有关证人和关系人,并就本案的主要情节,分别召集建阳地区交通监理所负责人和老驾驶员就“超车”等技术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地、县两级监理部门有关人员就“事故鉴定书”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顺昌县公、检、法机关有关干部,就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定性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庭前大量取证工作,使各执法部门形成共识,即认定原鉴定书中对被害车辆农机车驾驶员黄月荣“在被撞击之后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提法不当;认定陈光弟在本案中应负全部责任。
公开审理后,案件经过合议庭合议,又经审判委员会三次研究,认定陈光弟故意犯罪成立,宣判被告人陈光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1986年5月24日,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顺昌县洋口镇召开了宣判大会。
宣判大会结束之后,广场上仍聚集着一片黑压压的人群。人群中间,只见几个抱着婴孩的山腰村妇女,围着一个身着西装的中年男人,泣不成声地说:“林律师,太谢谢您了!”
“林律师,让我们怎样来感激你的恩德啊!”
“林律师,屈死的孩子他爹一定会在九泉之下感谢您为他们报仇伸冤的!”
“林律师,我代表我们全村乡亲感谢您了!”一位满头白发的老者躬着身来到律师的面前,紧握着律师的手说。
面对这悲切而又激动人心的场面,围观的许多妇女都忍不住洒下了泪水。被人们团团围住的林律师此刻眼圈也已湿润了。作为一名律师,作为这些被害人的代理人,他为自己的努力终于获得神圣法律的肯定而高兴,也为替这些被害者家属伸了冤屈而感到欣慰。他深深地透了一口气,心中默默地念着:“当一个人远离法制的时候,就是法制惩罚到头上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