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原文: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三条是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如何处理的规定。
夫妻分居期间因一方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分居期间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实际上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具体形式,是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力措施。
需要注意抢夺、藏匿行为的界定,必须是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需要证明对方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行使监护权。
另外,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比较广泛,可能包括允许探视、共同参与子女教育等,如果有争议,这些都需要在法院的暂时裁定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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