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次普法日记中提到了一些关于“行人安全距离”这个问题的探讨,在发布第一集后,我觉得也应该继续聊一下这件事在舆论发酵后,山东法院“澄清”了整件事,并且公布了现场的监控视频。
今天我要继续来聊一聊关于这个“澄清”的法律和道德的思考,这个“澄清”是对一起普法新闻上一位庭长说的话进行了具体说明。
这个说明第一,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庭长叙述时候为了夸大自己的调解能力,夸大其词的说是李某突然转身往回走,在监控视频看到的是老人缓慢的转身,而且是停下来拨打电话。并没有庭长所描述的“突然转身”。
第二点,在普法节目出现的画像是两个男人,但是监控视频很明显性别是女性,因此在普法过程,对于性别也做了混淆,且没有明确这是化名,因此庭长此举存在重大错误引导学习法律的老百姓和法律学者。
第三点,根据监控视频,是女子走路东想西望,没有注意到前面的行人,然后把老人撞倒,这属于过失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根据鉴定的伤情,如果按照这个事实来判定,女子赔偿7万是算受害者过于善良的表现,因此舆论的导向就这样被一位庭长给带偏了。
第四点,后续公开的监控视频和所描述的案情,我只能用描述案情为了彰显自己调解成功的能力,进行了夸大其词,虽然该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但法院在普法宣传中将该调解结果作为案例进行推广,就很容易引发公众对法律适用的误解。
对于究竟是哪一种更接近事实,我认为不重要了,在法律角度,我们可以看看之后的公开监控,这个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怎么从法律角度给女子定责。
梳理完一些问题后,我们就要来探讨一下核心问题了,在后续是一位该法院的审委会专职人员,他对法官的描述案情,来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仿佛就是两种不同案情。
对于该法院能够及时公布监控视频和对事情做一个“澄清”,在处理应急公关上,法院有进步,对于法官的这种错误描述还是夸大其词,还是其他怎么处理法官,没有说明,这个就应该保留态度。不能只说因为法官描述不正确,造成网友的误导,就表示道歉就可以了。
法律工作者,更应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于法官确实做错了,就应该面向社会公布对这位法官的处理后续,停职,免职还是扣除绩效,不能一句道歉,就认为可以化解自己制造舆论,错误价值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这些事情。
透过这件事情,我觉得以后普法的节目,要很谨慎,也要更加严谨,要知道,普通老百姓,他们学习法律的途径就是媒体,那么媒体如果说为了流量,为了收视,普法的法官为了自己的这个那个考虑,让案情脱离原本的司法精神,我认为这就会导致老百姓对法律适用的质疑和社会道德的焦虑,就是说,人们会不会连走路,逛商场,去景区,排队,坐车等等都会害怕这个“未保持行人安全距离”,然后害怕被讹诈钱款?
因此,我建议,普法节目好好做,对提高全民法律知识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公益事情,司法判决需在法理与常理间寻求平衡,普法宣传应在虚构案情和法律依据中把握尺度。既要维护个体权益,也需避免过度泛化责任。
言而总之,我希望未来可以完善立法、提升司法透明度,并推动社会道德重建,是化解此类争议的关键,不要为了某些个人主义,让舆论导向成为了社会道德焦虑的导火索。
最后谈谈这个调解用到了哪些法律条款,可以让我们以后再侵权赔偿方面,有一个参考。这次的调解案例,主要使用的是《民法典》的条款居多,对于是否“平移”了《道路安全法》,就暂时不讨论。
在这个调解后,当事人王某是先行支付了一部分,后面的分期,最后一期是在5月份支付,因此适用于民法典1187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再就是刚才我提到的过错认定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根据监控视频查看,王某东张西望导致撞倒59岁的女子,这一行为属于过失侵害,那么就可以适用于这一条,这一条的适用不局限这种情况,还有比如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等。
还有最后的调解协议,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第八章调解的第96条、97条、99条。
作者:龚翔
图片:龚翔
漫画:龚翔
视频:龚翔
编辑:龚翔
审核: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