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

(下称江都法院)

近期审理一起

“狗撞人”案件

对你没看错

是真的

狗撞了人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张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经过黄某家门口,被从黄某屋内挣脱狗链突然窜出的狗撞倒,致使手腕骨折,头部受伤。后张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事情发生后,双方就治疗费用意见分歧过大,多次协商无果,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江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中,黄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犬只挣脱拴狗链突然从门内窜出,造成原告张某摔倒受伤,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在被告住宅外的公共道路上通行,在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及预判突发状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上,江都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庭审后,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表示认可判决结果,当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宠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情绪价值和精神慰藉,但即便经过驯化,其本身还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攻击性。饲养人对此不应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自己的宠物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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