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行人相撞案”主要是当地法院表述不当,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对法律理解和运用的问题。
表述不当方面
1、事实描述不准确:法院在普法案例中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而实际是原告缓慢转身站住,且与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同时,网传撞人者为男性,而实际是女性,法院在普法视频和文字中仅用刘某和王某指代,未体现性别,导致公众误解。
2、法律术语使用不当: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而真实案情中,被告的问题是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安全距离”这一表述并不恰当。
法律理解和运用方面
1、责任认定逻辑有瑕疵:法院以“行人安全距离”这一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概念来判定责任,可能存在对《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偏差。行人碰撞责任应基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将机动车的“安全距离”概念类比到行人身上,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据。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已承认在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公众造成误导,并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案例普法工作。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