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时要和前后左右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而对于行人来说,也有这个规则吗?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热议。青岛女子刘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突然转身,撞上了身后的男子王某,刘某当场摔倒骨折,经法院调解,男子最终赔偿了7万元。


行人也要注意“安全距离”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行车规则是否适用于行人?

此事在网络引起热烈讨论,不少网友认为王某正常行走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理令人难以接受。更有网民担心,该案有可能为不法分子碰瓷讹钱开辟了新赛道,碰瓷者只需走在路上,转身冲向后边行人,之后倒地以未保持安全距离为由索赔。

据了解,安全距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个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曾祥彬律师认为,法院虽认定刘某“较大过错”,但“安全距离”在行人场景缺乏明确标准,王某正常行走的注意义务不应被过度扩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此案侵权的因果关系不足,刘某骨折结果与其自身转身力度、姿势直接相关,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王某的跟随行为与损害存在必然因果关系,7万元赔偿比例显失公平。

曾祥彬律师认为,若确立“行人需主动保持动态安全距离”规则,将不合理加重公众日常行为负担,建议主动纠正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来源:法治青岛、央视网、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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