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青岛电视台相关报道截图

但是,“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引发舆论热烈讨论,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转身撞到人,自己伤残,对方要不要负责?“保持安全距离”,这个针对机动车的责任是不是可以移植在行人身上?

之前,北京法院公布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


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小玉摔倒,刘**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刘**具有过错作为前提。过错的基本形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中,事发地点为北京西站,系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小玉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刘**、王小玉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刘**在进站检票口转身后躲避了刘**及刘**手拉的行李箱,自己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王小玉转身逆行而出时未谨慎观察周边环境,其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刘**的行李箱,说明刘**与王小玉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小玉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逆行而出时导致碰到刘**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刘**作为陪同王小玉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其母王小玉亦有照看义务。而刘**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属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小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刘**的行李箱。再,王小玉转身至碰到刘**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刘**作为正常进入检票口的旅客,首先无法预见王小玉会在何时转身逆行,其次亦无法在王小玉突然转身的3、4秒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的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小玉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刘**一方。综上,刘**对王小玉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青岛案和北京案,两案均涉及行人转向,但裁判标准截然不同,青岛案的争议本质上是法律逻辑与公众常识的冲突。当司法脱离社会普遍认知时,不仅难以定分止争,反而可能加剧矛盾。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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