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近年来含有管制药品成分的电子烟弹十分猖獗,含有令人成瘾精神药品的“上头电子烟”是新型毒品,贩卖该类电子烟弹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通报

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300元/个的价格购入含异丙帕酯(管制精神药品)的电子烟弹7个。同年8月14日,其在本市山前街道以400元向未成年人王某某贩卖1个烟弹。


2024年12月30日,经福鼎市法院审理,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精神药品。


新型毒品伪装:“上头电子烟”含管制成分,属于毒品范畴。

未成年人受害: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量刑从重。

青春不“毒”行,认清这些陷阱!

新型毒品隐蔽性强:电子烟、糖果、饮料等可能成为毒品载体,青少年需高度警惕!

成瘾性与危害:吸食后导致精神依赖、器官损伤,甚至引发暴力、自杀行为。

人生代价惨重:一次涉毒,终身留痕——犯罪记录影响升学、就业、出国等。

毒品是人类公敌,

一次触碰,一生悔恨!
青春不“毒”行,从你我做起!

文案: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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