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两人走路时相撞,调解后后者赔偿7万的案例引发关注。5月8日,潇湘晨报记者搜索发现,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在去年11月曾公布此案例。
某日,甲与乙在李沧区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甲在前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后面的乙没有来得及躲闪,二人相撞,甲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诉至法院。法官详细梳理案件细节,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甲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又因甲年近60,该次骨折对其身体的影响程度较大,故其请求判令乙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8845.16元。
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过协商,但都觉得自己很冤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都是带着怨气来到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因乙碰撞而造成的骨折,乙应当赔偿;乙认为如果不是甲突然掉头二人不会撞上,所以甲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情绪安抚,并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从情理及法理两方面给双方进行分析解释,告知双方都有责任,甲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乙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多次电话及当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乙赔偿甲70000元,双方对该结果都表示满意,案件圆满化解。
一位老人在人行道上接听电话时突然转身,与后方行人相撞致右股骨胫骨折,索赔18万元后经法院调解获赔7万元。这一判决引发公众激烈争议:“行人之间难道也要保持‘安全距离’?”“转身需提前打转向灯?”事件背后,折射出法律逻辑与公众认知的错位,更暴露出社会治理中规则模糊与道德焦虑的深层矛盾。
根据法院认定,老人甲因“突然转身”承担主要责任(70%),行人乙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30%),最终调解赔偿7万元。这一结论看似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依据却存在明显争议: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仅禁止行人横穿机动车道时的“突然折返”,但未规定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或转身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官参照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逻辑,将行人互动强行纳入“过错比例”框架,实为法律空白下的“造法”尝试。
二是行人密集的城市街道,尤其在接打电话、避让障碍物等场景下,“安全距离”难以量化。若以此为标准,行人每一步都可能成为“潜在被告”——正如网友调侃:“以后走路得装后视镜,转身前先鸣笛示意。”
此案最吊诡之处在于,受伤者(老人)因自身行为被判定为主要责任人,而看似“无辜”的撞人者(乙)却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反转挑战了公众的朴素正义观:过去类似案件中,“伤者为大”的思维常导致责任偏向弱势方(如“扶不扶”事件)。此案却反其道而行,看似进步,实则引发新的困惑,若弱势方因自身过错受伤,是否仍能获得赔偿?法律如何在保护伤者与惩戒过错间平衡?
乙的次要责任认定,本质上是对“合理注意义务”的扩大解释。然而,要求行人对前方人员“异常动态”时刻保持警觉,近乎苛求。正如退休交警所言:“行人非司机,无法预判所有突发动作。”
此案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弹,远超个案范畴,直指公众对规则不确定性的集体焦虑:若转身、停步、接电话等日常行为都可能成为“过错”,行人将陷入过度自我审查。社交媒体上,“如何证明自己正常行走”的段子刷屏,折射出公众对行为自由被压缩的担忧。
当法律裁判与公众常识出现鸿沟,规则的解释权便面临质疑。有网友尖锐指出:“机动车突然变道全责,行人突然转身却只担70%,逻辑何在?”对比高速公路行人违规案例(如行人故意撞车自杀,司机无责),责任划分标准的不统一进一步削弱司法权威。
要化解此类争议,需从规则完善做起,可借鉴《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行人应避免突然加速、急停、转向等妨碍他人的行为”等条款,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行人互动的基本义务。要区分“故意”与“过失”:若行人因接打电话、分心导致突然动作,可参照“分心驾驶”理念,纳入过错评价体系。
这起行人相撞案,暴露出城市化进程中规则滞后于现实的尖锐矛盾。当法律试图用机动车时代的责任框架约束步行行为时,其引发的不仅是“人人自危”的恐惧,更是对公共空间伦理的深层挑战。未来的治理,需在规则明晰与人性化考量之间找到平衡,须知,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制造“行走的被告”,而是让每个人都能安心迈出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