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长会给孩子报一些文体类的培训班,如果孩子上课时受了伤,他所在的培训机构要担责吗?我们来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11岁的花样滑冰学员,在冰场训练时摔倒受伤。培训机构认为孩子是自愿参加培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呢?哪一类情形适应于这项原则呢?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11岁女童学花滑骨折

培训机构拒绝担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马铭:本案原告是学习花样滑冰的未成年人,摔伤时虽然只有11岁,但已经学习花滑7年多了。


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事发时,多名学员都在冰场上进行训练,乐乐就是其中的一员。她滑行了一段,然后做出了跳跃动作,但落冰时她没有站稳,整个人摔倒在冰面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马铭:在热身过程中,练习一个考级动作时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

根据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乐乐的右侧大腿部位发生骨折。乐乐及其家长认为,学员在上课期间发生这样的事故,教练和培训机构难逃其责,于是将这家体育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教练员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和另外三位同学进行花样滑冰训练,训练教师为被告三,由于被告三的错误指导,导致原告在训练过程中摔倒并遭受严重损伤,右股骨干骨折,因骨折移位明显进行了右股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


乐乐的家长认为,她在事发的前一天曾联系教练,告知教练孩子腿部严重疼痛。但是教练不仅没有调整训练计划,并且训练安排也存在技术性错误:孩子在热身不足的情况下,就被要求做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以至事故发生。


此外,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乐乐摔倒之后,教练先是滑到了她的身边,似乎询问了几句,然后就离开了。乐乐因为疼痛无法站起来,教练又再次返回孩子的身边,然后扶起她离开冰场。

原告方认为,教练没有第一时间对其采取科学的医疗措施,没有尽到妥善的积极救助义务,理应为此承担责任。不过,被告方并不这么认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她学习滑冰这项运动,它应当归类于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那么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在事发的当时原告是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己摔倒所受伤发生了损害事故,所以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方以“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


三被告辩称,乐乐所做的跳跃动作是她已经熟练掌握的动作,教练的安排并无不妥。事发后,教练主动上前询问,孩子当时没有给出明确回答,于是教练离开,之后教练发现孩子仍未起身便第二次上前了解情况,发现异常后立即联系孩子家长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医院。


被告认为,滑冰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自身具有高风险的属性,乐乐自愿参加“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发生意外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被告方的说法是否在理?案件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要具备以下4项条件,

  • 第一,受害人是自愿参加的相关活动
  • 第二,在适用范围上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第三,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导致
  • 第四,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法官解释,从表面看,乐乐在花滑训练期间受伤,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形存在相似点,但法官梳理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并不符合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本案中原告的受伤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导致,是其自身在练习一个具有一定难度的考级动作时,因为自身原因,落地的时候没有站稳,导致了摔倒受伤,并没有其他参加者的因素介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并不能适用自甘风险的原则,来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

法官释法 “自甘风险”不适用培训机构

法官解释,“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自然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且在活动期间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


而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在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方面是存在疏漏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原告已经通过家人告知了被告教练,她身体不适,尤其是腿部不舒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教练人员对于学员身体的状态没有充分重视,依然要求原告正常训练。在训练期间,我们注意到,场上只有一名教练人员在进行巡视,这种教练员和学员的配置比例对于花滑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来说,显然是并不充足的。在事发之后,培训机构的教练人员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查看和及时妥当处理。

如何划分责任比例

这是否意味着被告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呢?法院审理认为,花样滑冰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未成年人学员在学习、训练过程中摔伤较为普遍,学员及其监护人对训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受伤情况应有一定的预期。也就是说,原告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学员在参加这项活动之前,包括监护人和学员自身,实际上对于训练期间或者未来参加比赛的过程中有可能受伤的情况有一定心理预期。所以我们并不能因为在训练期间学员受到了伤害,都苛以培训机构或者教练人员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赔!体育公司承担八成侵权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万多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小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意外受伤,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将自甘风险原则当作“挡箭牌”来免责。尤其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培训,机构更应该注意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家长在为孩子安排训练日程时,发现孩子身体不适,应与机构沟通,暂缓训练并送医检查,确保孩子的健康安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青:首先一定要重视学员的人身安全,不要一味追求训练效果而减少甚至取消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教练人员应该进行定期的、必要的突发情况的处置培训。对于家长来说,在给孩子安排课外培训,一定要结合孩子的承受能力和身体情况,合理制订训练计划。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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