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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扬
被告:甲公司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扬诉请:
判令甲公司支付退房款35 万元;
判令甲公司支付利息,以35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2021 年 8 月 13 日,周扬与甲公司签订《内部员工福利房协议》,并支付 135 万元购房款。后因甲公司原因无法交付房屋,双方于 2022 年 9 月 6 日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分三期退还全部款项。甲公司已退还前两期共 100 万元,剩余 35 万元拒不退还,经多次催促无果,周扬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甲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2021 年 8 月 13 日,周扬与甲公司签订《内部员工福利房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 镇 × 村的房屋分配给周扬,周扬支付购房款。
协议解除:2022 年 9 月 6 日,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解除福利房协议,甲公司分三期退还 135 万元房款,分别于 2022 年 9 月底、10 月底、11 月底退还 50 万元、50 万元、35 万元。
履行情况:甲公司已按约定退还前两期共100 万元,剩余 35 万元未退还。
利率标准:2022 年 12 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65%。
二、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向周扬支付剩余35 万元退房款?
若甲公司应支付退房款,逾期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三、案件分析
(一)退房款支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 条、第 502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扬与甲公司签订的《退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公司未按约定退还剩余 35 万元,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周扬要求支付退房款的诉求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二)逾期利息计算
双方在《退款协议书》中未约定逾期退款利息,周扬主张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缺乏合同依据。但甲公司逾期退款确实造成周扬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参照2022 年 12 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既弥补周扬损失,又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告缺席处理
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 条,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扬使用权转让款35 万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 35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 计算);
驳回周扬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诚信履约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权利主张需合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确保诉求有明确的合同或法律依据,过高的主张可能不被法院支持,造成维权成本增加。
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参加诉讼、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否则可能因放弃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损失赔偿的尺度:在合同未约定赔偿标准时,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