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俞志明


1995年,张建伟在最高检工作期间,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研究室工作会议

毕竟花开谁做主,记取,大都花属惜花人。

——辛弃疾

1

多年后,李新和我都还记得1992年夏天那个下午,她随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的车来到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一号楼门前。那时她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不久,是研究室年轻干部,受研究室副主任雷鹰的委派前来接我。被一个年轻漂亮的人来接,真是职业生涯的美妙起点,多年后我都这么想。

那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盖新楼,最高检机关暂时搬到小南庄办公。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源自导师严端教授的推荐。最高检研究室正需要人,于是政治部很快与我取得联系,到最高检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那时没有面试,更没有笔试,一份简历就够了,简简单单,现在求职,就需要过五关斩六将了。

到最高检报到后,我与北京大学毕业的王利民一起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接受岗前培训。随后几天,各主要部门都派人给我们介绍各自的情况,研究室派来的是一位处长——敬大力。

2

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后,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新入职的干部都要去基层锻炼。最初的要求是锻炼三年,后来减为两年,到我们入职的时候,已经改为一年。我和王利民一起去了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

1992年的运城市检察院有几十名检察人员,其内设机构分政工科、公诉科、批捕科、经济科、法纪科、监所科等。检察院、法院共用一座临街的小楼,正门进来,穿过楼出来,后门是一个院子,院里有一个大的法庭,运城市司法局的楼也在院子里。

我在批捕科和公诉科各工作半年,实际上,在批捕科工作的时间更长一些。批捕科的马复山科长业务能力很强,在院里业务水平数一数二。批捕科有四名检察官,两男两女,案件分下来后各自审查,审查后在科里讨论,由科长把关,定下来之后向检察长汇报,还要由检委会最后决定。

有一次,我们办理了一起伤害致死的案件。某男子到一家闹事,与那家的男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其用刀捅死。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见其戴着脚镣,面露疑惧神色,显然公安机关觉得案情重大,他自己也觉得前景凶险。案件事实显示,这家男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可以不必批准逮捕。但是,这家需要给死者家属一定赔偿,平复其怨气,检察机关才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跟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商量之后,其家人送过来2万元钱,犯罪嫌疑人得以取保候审。死者的妻子来领钱,钱包在报纸里,她收下钱,并没有说什么,转身离开时,沉重地叹息了一声。

那一声叹息,让我一直难忘。检察官办理案件,无论对于哪一方当事人来说,都需要给予公道。案情有时如花月朦胧,我们的决定是否完全正确,当时并无十足把握。对于检察官来说,要知道,司法不只是一个决定和几页文书,透过这一决定和几页文书,可以看得到当事人特殊的人生际遇,正义与不正义,都是很具体的。

批捕之前提审犯罪嫌疑人是必经环节,我多次去看守所提审。公安局预审科就在看守所大院里办公,几个预审干部与我们批捕科干部很熟。检察官有自己专用的讯问室,那时律师不能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所以看守所大墙里几个讯问室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使用。批捕科一位姓薛的检察官在提审一名嫌疑人时,发现他面色苍白,身体虚弱,立即向看守所提出送医检查,检查结果出来,是因营养不良而贫血。检察官的精察,对于改善在押人员的待遇,避免可能的死亡事件,显然不可或缺。

我曾同批捕科的刘四平检察官到洪洞县办案,顺便到“苏三监狱”参观,这是古代衙门附设的监狱,原来的监狱早就毁掉了,现在的是后来复建的。入得门来是白色的苏三塑像。经过衙役住的房间再往右走,最里面有一个低矮的小门,门口是古时关押的人要拜的狱神。进到门里,是一个院落,里面有一些囚室。院里有一口汲水的井,井口很小,是为了防止在押的人投井自杀而设计的。

我在起诉科办理的案件不多,初为公诉人,感受到出庭的心理压力,不知道辩护人会如何辩护,担心自己应对得是否足够有力。这种压力,自然是在批捕科感受不到的。多出几次庭,这种心理压力就得到了缓解。法庭上应对失措的情况,并不常见。有一次,运城市检察院举行一个观摩庭,刚从夏县调来的一名女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庭审中辩护人针对控方提出的鉴定书提出异议,公诉人对于相关专业性问题不了解,那时既想不到也来不及请鉴定人出庭说明,观摩庭上公诉人便如此回应辩方意见:“鉴定书是根据科学依据形成的结论,你不能质疑科学,因为科学不可置疑。”真难为她了。

在运城检察院锻炼的后几个月,我看到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法院进行试点工作,改变庭审方式,增加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那种庭审方式称为“抗辩式”。



3

回到北京,我在研究室上班,才知道最高检有些同志对于这一庭审方式改革有不同意见,主要原因是担心法院不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加大检察机关的公诉难度,让公诉人难以负荷。私下里,大家担心改革后法官成了“老板”,检察官变成“马仔”。

对此,我写了一篇题为《无米安能为炊》的文章,讨论庭审方式改革,认为引入对抗制诉讼模式的条件并不成熟。此文在《检察日报》登出后,雷鹰副主任见到我表示赞赏。不料没过几天,在一次会议上,一位领导就此文当面质问《检察日报》负责人刘佑生,说“有米就可以为炊吗”,刘佑生不明所以,向雷鹰副主任求证。这是我在系统内报刊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出师不利,居然有点戏剧性。

在那段时间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法官入庭时检察官要不要起立问题一度发生争议,1997年时任成都军区成都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龙宗智写过论文讨论这一问题,题为《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对庭审仪式的一种思考》,有学者模仿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的题目写了一篇《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予以反驳。

在研究室办公室、一处工作一段时间后,我被安排在二处即法案研究处工作,很快就知道这样安排的原因,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最高检研究室二处具体承担此法修改的研究工作。这是自1979年该法制定以来时隔17年第一次修改,这部法律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计,以及辩护方的地位、权利的提升与扩张,干系重大。最终的修法结果是,检察机关办理的税务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转到公安机关;免予起诉制度被取消,扩大了不起诉范围,形成法定不起诉、裁量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格局;庭审方式改革得以落实。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最高检研究室二处由时任处长陈国庆牵头,王守安、王振勇和我共同承担研究工作。我们分专题收集、整理资料,通过修法研究,增进了不少知识。遗憾的是,我们基于指挥侦查权的研究拟定的条文,并没能够走出北河沿大街147号,该条文后来改成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条款“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梁国庆副检察长提出,修法后最高检要制定《人民检察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研究室二处立即着手起草这部“实施细则”,我负责起草的是“审查起诉”和“出席第一审法庭”部分,王守安负责起草的是最难写的“诉讼监督”部分。那时我们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撤回、变更、追加起诉,但是采行变更原则是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于是我们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追加和撤回起诉。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张穹就任副检察长,分管研究室工作,我们转而在张穹副检察长领导下修改已经成稿的“实施细则”并征求业务厅和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意见。有一次在内部讨论中,我提出题目“实施细则”更像是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名称,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工作规程不妨称为“规则”,即更名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既简洁又能凸显司法属性,张穹副检察长听罢,立即采纳了这一意见。

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起草之后,我们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的严端教授、周士敏教授为我们把关提意见,他们逐条审阅后给我们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4

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了5年,1997年去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陈光中教授,2000年博士毕业后留校工作三年,随后调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工作。虽然不再从事检察工作,但是正如美国法谚所言“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几年,为我现在从事学术研究和教学提供了宝贵的体制内工作经验,也在我心中深深植下了检察情结。前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职副厅长,再次回到熟悉的北河沿大街147号,感受到我与检察机关感情上的牵引,如今在个人检察史中朝花夕拾,不禁感叹纸短情长,难以曲尽其意。其他一些旧事,且待以后再补充吧。

来源:检察日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俞志明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