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盘龙警方雷霆出击,深入推进“断卡行动”,重拳整治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
警示案例
一
孔某某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一个可以协助贷款的视频,其点击链接后和客服说明了想要办理贷款的意愿,并添加了对方微信。对方表示,孔某某的银行卡流水不足,需要先刷一下资金流水,刷够才可以办理贷款。之后,对方向孔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并向其发送了另外的银行账户信息,要求孔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直至孔某某银行卡被冻结。孔某某以转账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56360元,最终被警方依法处理。
二
查某某在社交平台里找了一份帮某公司做财务的兼职,后查某某按照公司负责人要求,将一笔资金分别转入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内,并将转款凭证和银行卡余额发在工作群里进行“打卡”。查某某每天上班的任务就是按照公司负责人分配的额度进行转账操作,最终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07万余元,最终被警方依法处理。
现对近期查处的“两卡”涉案人员予以公开曝光: 他们因贪图小利,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诈骗团伙,成为犯罪链条的“帮凶”,不仅面临法律严惩、信用惩戒,更可能让无数家庭陷入财产损失的深渊!
曝光人员
一
熊某某
身份证号:533522**********16
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违法或犯罪事实:熊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个平安银行账户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以转账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42000元,从中获利500元。
熊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
刘某某
身份证号:530127**********10
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违法或犯罪事实: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信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以转账的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4900元。
刘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
胡某某
身份证号:533222**********39
户籍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违法或犯罪事实:胡某某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以转账的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56950元。
胡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
孔某某
身份证号:532722**********13
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违法或犯罪事实:孔某某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以转账的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56360元。
孔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
李某某
身份证号:530127**********12
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违法或犯罪事实:李某某网上联系他人办理贷款线上操作刷流水,过程中李某某使用了2张银行卡和一个支付宝账户帮助他人转账,涉案期间共刷银行流水11598元人民币,其中涉案资金5998元人民币。
李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
查某某
身份证号:530322**********27
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大河埂
违法或犯罪事实:查某某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以转账的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07万余元。
查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七
张某
身份证号:530326**********38
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马路乡
违法或犯罪事实: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浦发银行卡非法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以取现的方式帮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0000元。
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反诈课堂
总是听到警察蜀黍说
管好自己的“两卡”
不做电诈“工具人”
那“两卡”到底指的是什么?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违法犯罪到底是什么?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除了广为人知的出售、租借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以外,电话卡以及电话卡关联的互联网账号用于电诈违法犯罪的活动更为隐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更为直接。
“两卡”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涉“两卡”人员还将面临以下惩戒:
金融方面
01
被惩戒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限制其使用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02
电信网络方面
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都会受到限制。
信用方面
03
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为密码;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提示
凡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易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等罪名。
广大居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盘龙警方
编辑:黄潇云
编审:李菁
终审: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