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中院

恋爱为表真心豪掷10万余元

转账特意备注“自愿赠与”

分手后这笔钱还能要回吗?

凤山法院近日审结一起

看似“你情我愿”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男子小亮(化名)与女子小美(化名)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亮先后向小美转账两笔共计10万元,并在转账附言中注明“自愿赠与”。后又通过建设银行、微信扫码赠与2万元,均未备注用途。双方因矛盾于2024年7月底分手,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12万元款项。

庭审过程

小亮:

10万元转账为彩礼,因双方未缔结婚姻,小美应返还。另2万元同样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亦应返还。

小美:

10万元转账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且小亮自愿赠与时未附加结婚之类的任何条件。恋爱期间,自己亦有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经济往来具交互性。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小亮累计向小美转账超12万元,其中两笔5万元大额转账明确备注“自愿赠与”;小美亦向小亮转账共计1.6万余元,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和祝福,原告向被告转账的小额款项或特殊含义的款项(如1314元),属于情侣之间正常消费和情感表达,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大额款项,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合同解除条件达成,赠与行为失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在此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大额款项,亦应予以相应扣除,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十万余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若存在结婚合意,可能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以结婚购房、筹备婚礼为由转账数万元,在婚约未达成时收受方需依法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信息、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判定:明显超出日常情谊的大额转账(如短期内赠与10万元且备注“购房款”),即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而小额节日红包(如520、1314元)或共同生活支出则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可追索。

法官特别提醒,情侣间经济往来需理性处理,大额赠与应明确用途并留存证据(如转账备注、聊天记录),避免仅使用现金或口头约定;若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大额款项,可在转账备注、聊天记录中留存婚约合意证据(如:这笔钱留着装修婚房),避免因情感冲动引发纠纷分手后若协商返还无果,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理性对待情感与财物关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对彼此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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