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图
作者|付鉴宇 原亚芳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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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发挥数字化在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能的重要支撑作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数字技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探索司法救助工作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但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公民权利的“兜底性”保护屏障。数字技术如何赋能检察机关更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工作职能,以更好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本文试从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深层动因、路径等角度进行探析。
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深层动因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健全检察权、执行权等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不仅需要科学稳固的理念指引,还需要依托高效有力的实施措施。以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不但有助于破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还可以为司法救济模式提供新思路。
第一,传统司法救助模式的启动常被动化。在传统司法救济模式中,检察机关获得司法救助线索主要来源于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主动申请,救助线索往往来源单一、渠道狭窄、时间相对滞后,具有“弱能动性”特点,难以全面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
第二,传统司法救助模式方法相对低效。这里说的“低效”,主要指源自救助机制所能达到的质效与涉案当事人客观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比如,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家庭是否因案致困要逐一调查核实,使得司法救助开展的时间相对较长,从而影响救助工作整体推进。同时,传统司法救助与外部沟通不足,信息交换制度不畅,使得传统司法救助范围往往局限于个案救助,救济手段常常局限于自力救助,救济方式可能局限于金钱救助,这易引发救助决定“政出多门”和“类案不同助”现象。
第三,传统司法救助模式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司法救助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这一规定虽然设定了救助标准的基本框架,但囿于不同案件的救助需求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仅依靠该规定难以兼顾所有特殊需求。实践中,承办人员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这实际上赋予了承办人员一定的自主裁量权,这种裁量权虽然使救助金的确定更加灵活,但也可能导致司法救助在实践运用中出现不确定性。
上述问题制约司法救助发挥实效。新时代推进检察现代化,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在此背景下,以数字技术赋能司法救助,有利于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服务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实践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第一批)》,推动检察机关打破信息壁垒,集成司法救助大数据工作平台,并依托平台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通过数据监测及研判,锁定救助对象,精准测算救助金额,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分类帮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数字技术如何赋能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重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析。
首先,建立司法救助大数据库,破解救助线索发现难问题,全面激发司法救济的驱动力。数据承载着海量信息资源,司法救助数字化的第一要义就是激发数据对救助工作的叠加与倍增作用。要利用好大数据“富矿”,获取充足的数据资源。比如,《大数据赋能类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某检察院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了“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该平台不但整合了“检察业务数据”“检察信访数据”“行政部门数据”,还接入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等数据库,有效确保了司法救助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准确性。
其次,搭建司法救助数字化联动平台,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司法救助高效协同。司法救助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独立化解司法救助的能力相对有限,要推动组织形式的触角逐步由内向外拓展,统合外部力量参与司法救助工作。比如,有的检察机关以搭建数据平台方式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将司法救助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其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形成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司法救助联动平台的产生和运用可以让“数据池”内多主体实现互联互通。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开展社会救助。从这个意义来看,数字技术可以让公共交往空间实现“扁平化”,有利于打通多元参与的立体化司法救助渠道。
最后,构建司法救助智能模型,确保公平救助,实现精准救助。与信息联通及置换的“初阶”赋能阶段相比,构建司法救助算法模型已迈向人工智能赋能的“高阶”阶段。一方面,司法救助智能模型可以精准测算个案救助金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关注社会群体中的个体差异,有效回应个体的多元利益诉求。比如,有的基层检察院研究制定《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量化司法救助要素,建立并适用“数字算法”。另一方面,司法救助智能模型有助于实现“类案监督”。该模型可透过具体案件提炼“共性因子”,为后续类案自动比对处理建立重要标准,更有利于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智能模型决策主要通过运用“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借助包含知识库和推理引擎的预定义规则解决问题。例如,要筛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未获赔偿的被害人,则需以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文书信息为蓝本,在系统剔除包含“调解协议”和“谅解”文书后,形成未获赔偿被害人数据,匹配困难弱势群体进行“数据碰撞”,最终确定司法救助对象。
总体来看,将数字技术贯穿到司法救助检察工作全过程,有利于重塑司法救助模式,推动司法救助方式变革,进一步推动司法救助场景数据化和智能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为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行政法治视角下陕西数字经济的软法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3E046),陕西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法治陕西建设背景下数字经济软法的功能定位及法治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3JY0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