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难”的车位租售问题,天津终于发通知明确了:

不得“只售不租”!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起草《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3日)。



划重点,征求意见稿有三点重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小区情况,与业主就车位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

地下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小区房屋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

对于不出售、尚未售出或者未附赠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



小区车位的租售问题,早就该明确规范了。

很多业主不想买车位,负担不起。

特别是环城偏刚需的小区,房价不坚挺,车位也不便宜,基本在5-10万/个,贵一点的高达15万/个。

甚至有的车位比车还贵,很多业主经济承受不了。

最后变成小区内“车位空置”,小区外“路边违停”,无疑是资源浪费。

而且,车位转卖也是个问题。

现在卖房,车位大多数只能白送。

市区还好,环城根本无法变现,几乎没有流通性。

从法律层面来说,车位“只售不租”本身是违反《民法典》的。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划车位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房企虽拥有产权车位所有权,但不能通过“只售不租”限制业主使用权。



全国范围内,法院在多起判例中也明确指出:

优先满足需求原则:房企在车位未售罄时,必须向业主开放租赁。

政策、执行、监管必须三方统一,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通知原文: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

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停车权益,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租售等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地下车库车位采取出售、出租或附赠等经营方式,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车库车位设计及初步经营方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并拥有产权、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地下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经营,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地下车库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住宅小区房屋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对一户业主只能出售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

对于不出售、尚未售出或者未附赠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小区情况,与业主就车位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简单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出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地下车库车位买受方、承租方或受赠方签订的买卖、租赁或赠予等协议中,应当约定停车服务内容、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起止时间等事项。

五、业主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原则上应当转让给本住宅小区的业主。

六、各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本辖区内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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