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一场车祸,黑色SUV撞到公交站台,导致路灯都被掀翻,有人员受伤。事发后,警方火速控制两名肇事男子,却对酒驾毒驾等关键信息闭口不谈。胡锡进跳脚喊“必须公开”,网友反呛“别瞎带节奏”。这场信息公开的罗生门,到底谁在理?
警方通报事故内容
5月4日下午,滕州市善国南路的公交站台前,一辆黑色SUV像脱缰野马突然变向,撞飞等车市民,连数米高的路灯杆都被拦腰折断。现场商户描述,“好几辆救护车呼啸而来,两名男子被警方带走”。
24小时后,警方确认“案件移交刑警队”,但对酒驾、损害后果及肇事人员信息等问题没有进一步说明。
胡锡进的“正义焦虑”:公开即正义?
此事一经公布后,老胡又坐不住了,抡起“信息公开”大棒狂敲键盘。损害后果和肇事司机的基本情况不是国家机密,拖延不报就是损害公共利益。
可能在胡锡进的眼里,如果警方不立刻掏心掏肺,就是“法治现代化”的绊脚石。
这可拉倒吧!老胡的这番逻辑,堪比“饿了就要立刻喂饭”,也不看看饭熟了没熟。案件刚移交刑警,证据链没理清就嚷嚷“全盘公开”,是怕嫌疑人跑得太慢吗?
网友暴击:法治不是胡锡进的真人秀
有网友一针见血道,老胡别演戏了!真相没查清就逼宫公开,是想让警方直播审讯过程?”法治社会讲究程序正义,不是你老胡的微博快讯。
更狠的吐槽来了:“按老胡的逻辑,医院急诊室该装直播摄像头,毕竟‘病人死活关乎公共利益’嘛!”这种“透明癖”的本质,就是把公共事件当成了流量密码。
信息公开≠即时裸奔
从法律实践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信息的即时公开确实需要审慎权衡。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但第14条同时明确行政机关需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23条更赋予行政机关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裁量的权力。
在恶性交通事故中,警方需完成责任认定、证据固定等法定程序,若仓促公布司机个人信息(如精神状况、病史等未核实信息),可能引发网络暴力或地域歧视。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仅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强制规定信息公开时限。
配图需要,请勿对号入座
实践中,某地自建房倒塌事故中,当地在72小时内完成涉事人员刑拘、资质核查等程序后才发布完整通报,既保障了侦查权行使,又最终满足了公众知情权。
这种"调查-核实-发布"的递进式公开,比碎片化披露更符合《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社会治理现代化追求的是"有序的知情权",而非绝对及时公开。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应当让位于准确性,这才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可是,聪明的老胡却假装不懂。
警方若仓促披露不完整信息,误导舆论谁负责?更可怕的是,万一涉及到案件重要信息流出,导致潜在嫌疑人逃脱,谁又来负责呢?
举个例子:若肇事者涉毒,但检测结果未出就公布“疑似酒驾”,第二天反转打脸,老胡会道歉吗?恐怕只会再写一篇《论警方通报的反复横跳》。
老胡的“社会韧性论”有多脆?
他鼓吹“信息公开=社会韧性”,却忘了韧性不等于透明短裤外穿。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疯狂播报半吊子数据,反而引发全民恐慌——这叫人性?
真正的韧性,是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警方办案不是拍《今日说法》,没必要为满足围观群众“吃瓜刚需”自乱阵脚。
少点“胡式焦虑”,多点法治耐心
这场争论像极了一群人在急诊室门口催医生:“快公布病人血型!我们有知情权!”可医生没有回答,因为他正忙着止血呢。
法治社会的进步,不在键盘侠的唾沫星子里,而在对程序的敬畏中。老胡若真的关心公共利益,不如先补补《刑事诉讼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