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的70%,剩余30%部分在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但员工如中途离职,不再发放当年度年终奖。2022年11月徐林以白山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白山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白山公司主张徐林于2022年11月已离职,不应支付其在年终时发放的绩效工资。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白山公司向徐林支付绩效工资差额3823元。

原告徐林诉称,其于2021年五一假期后入职白山公司,2022年11月29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2022年9月、10月基本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有固定基本工资6000元以及浮动绩效,绩效工资数额视当月其负责片区营业额而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存在差额,现要求白山公司支付剩余的30%部分。

被告白山公司辩称,徐林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确有30%未予发放,系因公司规定员工月绩效的30%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但员工中途离职的不再发放年终奖,徐林于2022年11月29日主动提出离职,其公司不应再支付其绩效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白山公司已向徐林支付了70%的绩效工资,虽白山公司主张因徐林提前离职而不需支付剩余30%的绩效工资,但徐林系因白山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而提出离职,并非其个人原因离职,故徐林要求白山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3823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白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基于降低用工成本、保持员工稳定等因素,规定部分工资或年终奖于每年年底发放,如员工提前离职就不再发放。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如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被迫提出离职,或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等,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差额或年终奖折算部分。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姓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 郭家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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