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烟台纪委监察委发布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其中有,2018年8月,芝罘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张某在北京完成房产查封工作后,擅自延长公务行程,借机游览十三陵和八达岭长城等景区,违规报销差旅费。期间产生的景区门票费及部分就餐费用由房产查封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不少网友看了这篇“通报”后的热议问题是,法院人员以前到外地办案,不是都让一方当事人方出人出资吗?申请方不出人出资,法院人员怎么能有工作的积极性呢?违纪行为已经过了六年了,怎么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呢?
这则通报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法院人员因办案而异地出差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支付问题,二是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是否有追责时效。
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执行办案中严禁“三同”
2017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其中第八条禁令规定,“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为此,最高法院专门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了为期半年的规范执行专项整治行动。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新闻发布会介绍称,“这‘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法院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曾经是很长时间里的司法普遍现象。
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院人财物等的办公经费长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异地执行,办案需要的食宿费用颇大,如果无法从财政资金上得到保障的话,根本无从开展,不得不由申请方支付;二是外出执行办案的线索大多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而且未来的办案结果也是对其有利的,去与不去,大多决定于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调动这样的积极性,一方当事人也很积极“三同”践行。
可是,作为司法中立要求和代表的法院人员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跟一方当事人方“三同”,而且费用由当事人一方支付,甚至期间还会出现大吃大喝、景区旅游等现象,实在有碍观感,也屡屡被对方当事人、媒体质疑办案程序的公正性。
尽管也存在一些争议,尽管很多办案人员认为,“三同”跟公正办案并不矛盾,但很多地方法院之前就发文明令禁止办案“三同”。上述的2017年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是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三同”说“不”。
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政务规定,没有追究时效限制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过了追诉时效,若不存在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或没有特殊情况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治安处罚违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与刑法、治安处罚法规定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公职人员管理法律对党员违纪行为、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并未规定追究时效。相反,根据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党纪政务处分实行终身问责制。
如果党员、公职人员涉嫌犯罪,但超过了刑事追诉时效的,不宜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协助配合,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作出相应处理。
具体而言的处分幅度问题,由于行为已构成犯罪,仅是因为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为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撤职以上的政务处分。同时,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因此不能因为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观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法院人员违纪六年后被追究党纪处分,说明了什么?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比较而言,党纪、政纪在对违法违规的党员、公职人员的处理上,以终身负责制的方式,编织了一张比刑法更秋后算账的“网”,体现的是党纪、政纪严于法律的要求。至于能不能得到落实、会不会张网追责,起码在规定上是没有这障碍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近些年,国家反腐肃风的态度和举措,正在以空前的力度和广度在深入推进,公职人员落马被查的通报,每天都有,落马高官的数量和领域,是以往任何时候都没有出现过的,而且都是实名公开,还有的出镜忏悔。
以上法院人员六年前的一次出差费用中的违规行为,可能在业内人员看来,不过是之前曾经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却被纪监部门专门处理且实名通报,足以说明党纪政纪终审追责的威力。在国家大力推进反腐肃风的进程中,此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容易因当事人过后的举报,而被纪检部门予以处理。
犹如业内人士总结的,当事人都是“一时”的,而违法违纪的追责可是终身的,时隔多年纪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永远高悬,曾经的违法违规“污点”说不定哪天就会东窗事发,切莫因沾点“小便宜”而给自己造成终身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