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强调“法治社会不能容忍伤害法官”,这固然体现了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与维护。然而,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每一个生命、每一位公民的安全与尊严都应被同等珍视——法治社会不能容忍伤害任何人,这不仅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追求。



伤害法官之所以引发强烈关注,源于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特殊角色。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手握裁判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法官遭遇暴力威胁甚至人身伤害时,动摇的不仅是个体的安全,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任,使法治根基受到侵蚀。因此,对伤害法官行为的零容忍,本质上是对司法秩序和法治尊严的捍卫。但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将这种关注异化为“法官权益高于一切”的特权思维,无疑偏离了法治的本质。

法治的终极目标,是构建一个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社会秩序。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到刑法、民法等具体法律对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的细致保护,法律从未对任何群体设置高低贵贱的差别。农民工在讨薪时被暴力对待,孩童在校园中遭受霸凌,独居老人在诈骗中失去毕生积蓄……这些发生在普通人身上的伤害事件,同样在撕裂社会的法治底线。每一个生命都拥有平等的价值,每一起伤害案件都关乎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良知。如果只强调对特定群体的保护,而忽视其他个体的苦难,法治就会沦为选择性保护的工具,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从来不以受害者的身份为转移。无论是针对法官、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弱势群体,暴力与侵害都会在社会中引发连锁反应:它破坏个体的安全感,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更可能滋生“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当我们容忍对某类人群的伤害时,实际上是在纵容暴力逻辑,让每个人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只有对所有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地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构建起“人人免于恐惧”的法治环境。

实现对所有人的平等保护,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与合力。司法机关在严惩伤害法官行为的同时,更应加强对普通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杜绝“大案快办、小案拖延”的现象;立法层面,需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填补弱势群体保护的空白;社会层面,应通过教育、宣传弘扬法治精神,让尊重生命、敬畏法律成为全民共识。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让“不能容忍伤害任何人”从理念转化为现实。

法治社会的理想图景,不是将某类群体置于特权的“保险箱”,而是为所有人筑牢安全与尊严的屏障。当我们将“零容忍伤害”的标准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法治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社会才能在和谐与秩序中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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