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省高院的批复文件,揭示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一文,本号昨天写了《一省高院个案“处理意见”的“批复”,为何令法律圈震惊?》(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的评论文章。
留言区里,有网友称,看完文中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从事实认定到结果处理的“批复”,感觉“天塌了”,没想到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二审再审程序要发挥有错必纠的功能,到了现实司法中,会是这样的局面。
不过,也有留言认为,对于某些案件,一审法院或是下级法院在未宣判之前,通过内部请示的方式,向二审法院乃至更高层级的法院寻求具体的办案指导,已经沿用了很多年,根本不是什么秘密,为何会引来如此广泛的“震惊”?
犹如《一省高院个案“处理意见”的“批复”,为何令法律圈震惊?》一文中提到的,这份“批复”其实是2020年的,能采取正式公文的方式做出,说明如此的内部审批案件的审理方式,肯定是具有内部的文件规定和程序要求,并不是意气用事或是某个案件临时性决定。
就如同文中提到的,某地法院曾经公开发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下级法院审理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宣判前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合议庭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拟出电话稿报由分管院长审签后答复基层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某些案件在下级法院宣判之前,上级法院会要求下级法院必须进行内部汇报、上级法院要经过研究之后答复下级法院。
2024年5月,青海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多人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发回重审案件庭审休庭期间,律师退庭途经审判长办公桌时,意外发现在一个有法院樊某某院长等7人组成的聊天群里,一审主持庭审案件的法官,在庭审中直接受到本院领导和二审法院法官微信“遥控指挥”,引发舆论哗然,被媒体质疑这样的审案方式,有违法律规定。
事后,当地法院发布公开的“情况通报”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中级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可见,当地法院并不认为在具体的个案审理中,上级法院参与、指导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不仅没有“违法”之处,而且属于“合规”的正常之举。
有网友在留言区里说,“一般的规则是一法院判前口头汇报,上级法院口头批复。”;“虽然不合法,但也没有啥奇怪的,这几年,大部分刑事案件和很多民事案件,一审法院都是汇报中院批复后判决的!”;“两级法院刑事内审制度已施行多年,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只不过这次曝光而已”......
跟社会层面一致质疑和反对声音相比,在司法体系内部,很多人是赞同如此审理方式,认为可以达成司法结果的上下级法院意见的一致性,可以防止和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概率,以此增加司法的权威性。
对于社会层面而言,看到上述的“批复”时感到震惊,莫不是出于对于这一司法界运行多年的内审制度,感到陌生,认为跟他们印象中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独立审判案件的印象差异巨大;对于法律圈而言,看到上述的“批复”时感到震惊,莫不是出于这样的审案方式,深知法律影响之深刻。
有网友留言,律师炫耀自己代理二审案件实现翻盘是法律专业使然,其实按照这样的“批复”,不过是运气使然。作为一项运行了多年的案件审判制度,居然这么多包括很多律师等法律业者在内的都不清楚,不得不说这是“批复”造成的震惊之外的再令人震惊。
犹如此前烟语君在《当事人或律师无论说什么,都改不了法院自顾自的审案子下判决》所写的,如今的很多案件,即便引经据典的讲出了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即便你拿出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同类型案件的参考案例,可你会发现,主持庭审的法官根本不予回应,乃至最后拿到手的判决书,对你的诉讼主张和法律理由,根本不予回应。有律师总结为,“你说你的,我判我的”。
为何一审法官、一审法院会有这样的自信?很多人包括不少律师都不知道的是,貌似法官主持着案件庭审,实际上很多案子,包括卷宗的管理、开庭的排期、审理思路的确立、判决意见及判决书的草拟,根本不在法官手里,而在根本不出庭不庭审发问的法官助理手里,或是掌握案件结果的阅核领导手中,或是案件内审的上级法院手中。
如此的庭审与裁判分离,只要上级法院维持裁判结果即可,谁还会在乎当事人及律师的庭审表现、法律观念呢?一遇到有人对这样的审案方式提出异议,就会有法院人拿着“案多人少”、提高办案效率来解释,甚至有人提出,当事人的观点和庭审意见根本不用重视,大多数的案件不用开庭就可以出判决,反正当事人达不到自己的诉讼目的都会表达不满,所以也就不用在意了。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是仅仅要求一个司法结果而已,而是要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此上级法院未审“批复”的审判方式跟社会大众对现代司法期望之间的反差,该如何弥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