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DeepSeek写出比人类更“严谨”的合同,当外卖骑手面临劳动关系认定困境,当网络暴力事件陷入追责困局——法治建设的考题正以指数级速度迭代。然而,在这些挑战之中,一群充满活力与创新精神的青年学者们正站在前沿,用他们的智慧和勇气探索着解决之道。
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北大法律信息网荣幸地邀请到了十位杰出的青年学者,分享他们对当前法律热点问题的深刻见解以及个人学术旅程中的感悟。这次我们不做“正确”的访谈,只记录这群法律“破壁者”如何用专业硬度撬动时代症结。
01.
丁庭威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不待东风至,且向途中行
凡事等到100%笃定才出手,那么可能一辈子都出不了手。相信写作也是一样,此时此刻,你是问心无愧的,那么便记录下来,成为自己学术成长史的一个注脚。
感谢北大法律信息网的信任与邀请,让我撰写一期青年学者创作笔谈。自2019年成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以来,不知不觉已走过7个年头,点点滴滴,正如人生成长之注脚。
写作不仅是研究者安身立命的看家本领,更是思想淬炼的熔炉、学术对话的纽带。但说起论文写作,尤其是论文发表,相信诸多青年学者都有诉不完的衷肠。就我自己而言,近期撰写的论文都是建立在我一以贯之的思考之上的,例如近期发表在《清华法学》上的《》这篇文章,便是我在博二时就一直思考的问题,期间也发表过和这一主题相关的论文,但终觉深度不够而不能让自己满意,所以决定对这一主题进行更为系统性的梳理与更具深度的挖掘。写作本身应当说没有那么艰难,最重要的是案例及文献的搜集阅读以及论文题目和框架的确定。确定题目并非一蹴而就,之所以将题目的确定放在案例及文献的搜集阅读之后,原因就是一开始我们会有一个想要去研究和写作的大方向,这可能是你论文题目的雏形,在阅读和归纳针对该主题有关的案例及文献之后,方能更好地确定一个更为精准的题目。在这之后,就要尽可能地穷尽该题目下的中外文案例及文献,其实说完全穷尽是不可能的,尽己所能,将重要和主要的案例及文献大体都掌握,正所谓“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论文整体的框架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便可以被构建并成型。概言之,论文写作的过程可以提炼为“1.确定主题→2.搜集、阅读并综述案例及文献→3.提炼(更为)准确的题目→4.总结并形成整体框架→5.写作”,其中步骤2、3、4在5的过程中是可以不断循环往复的。尤其是2,在论文撰写和修改过程中,我们需要持续强化论证中的薄弱环节。写完后,可以放几天冷处理再修改,修改到“阶段性满意”为止,之后可以请诸位师友提一些意见,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消化吸收并完善论文。论文写完之后,至于投稿,就“尽人事,顺天意”吧,总而言之,功夫在平时,论文下了多少功夫,编辑老师其实都能看出来。若收到修改意见,针对意见认认真真修改,与编辑老师及外审专家的沟通,其实是学术交流的一部分,是不断提升文章质量的必由之路。
在与一些师友交流的过程中,他们常问我,“你如何界定文章的深度?又是怎样说服自己认可其质量的?”我总会和他们说,“无论是深度,还是满意,比较的对象永远是你自己”,这都是阶段性的“深度”与“满意”而已,多年后再读旧文,可能会笑当时自己文笔之青涩、论述之浅陋,但那又有什么关系呢,这难道不都是我们成长的痕迹嘛。身边不乏“完美主义者”,大家对自己的要求都非常高,都希望在“万事俱备”之后,成就一篇“旷世巨作”,以免给自己留下遗憾。但我总感觉这多少有些理想主义,正如电影《饮食男女》中的一句台词,“人生不能像做菜,把所有的料都准备好了才下锅。”凡事等到100%笃定才出手,那么可能一辈子都出不了手。相信写作也是一样,此时此刻,你是问心无愧的,那么便记录下来,成为自己学术成长史的一个注脚。
科研之路,失意与彷徨在所难免,有时甚至会产生自我怀疑的念头,觉得自己不是这块料。别担心,这几乎是每位学人的必经之路。此时,不妨向导师或敬重的长辈倾诉你的困惑。作为过来人,他们往往能给予你力量与指引。正如我的博后导师张守文教授对我的勉励一般,“别怕,勇敢地向前冲!”
相信自己,勇敢地去追逐梦想吧!
02.
冯硕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
(国际仲裁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案例研究:
青年法律人学术研究的试金石
青年法律人若能以案例为舟,以问题为桨,必将有所收获。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则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最佳融合。在我的法学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始终重视案例研究。尤其对于仲裁的研究,有关仲裁的指导案例具有极高价值,由此才有了去年我在《国际法研究》发表的论文《》并得到了《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的转载,借此我也对各位编辑老师和外审专家表示感谢。我也想借此机会以该文切入,谈一谈我眼中的案例研究,或许能对初涉法学研究的青年学子有所借鉴。
一、案例研究:在具体争议中捕捉真问题
指导案例199号以比特币交易为切入点,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活动面临的挑战。案件看似是合同纠纷的常规仲裁,实则触及金融安全、货币主权与技术伦理的交叉地带。在写作中,我反复思考,为何仲裁庭支持比特币兑付的裁决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这需要透过个案表象,追溯中国金融监管政策对数字货币的立场演变,同时也要对比国际社会对私人货币的差异化态度。这种从具体争议中抽丝剥茧的过程,迫使研究者跳出法条机械适用的窠臼,转而关注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博弈。对青年学者而言,这种训练也能有效培养“问题意识”,让我们在案例细节中识别真问题,在利益冲突中提炼核心法理。
二、平衡的艺术:案例研究中的多维视角
199号案例的司法审查涉及三对利益的平衡,即私人交易自由与金融监管秩序的冲突、国内政策刚性与国际仲裁惯例的张力、技术创新的未来利益与现行法秩序的现时稳定。写作中,我尝试以“利益衡量”为方法论,探寻仲裁司法审查中各方的价值追求和法院裁判的逻辑。这种多维视角的构建既来自于与司法实务者的沟通,更离不开编辑和外审专家的不断追问。对青年学者而言,这种案例研究恰是培养“立体思维”的绝佳场域。它要求我们摒弃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学会在矛盾中寻找动态平衡,在冲突中探索制度韧性。
三、从个案到范式:案例研究的理论升华
在我看来,案例研究追求的不仅是就案论案,而在于从特殊中发现一般规律。在分析199号案例时,我注意到公共政策的适用正面临三重趋势:数字经济催生的公私利益交融、国际仲裁竞争中的政策博弈、技术迭代对传统法秩序的冲击。这些趋势不仅影响个案裁判,更预示着仲裁司法审查范式的转型。例如,法院在支持仲裁自治的同时,如何通过公共政策划定监管红线?这就需要将个案置于“国内法秩序统一”与“国际仲裁竞争力提升”的双重语境下审视。青年学者若能在案例研究中完成这种“微观—宏观”的视角跃迁,便有望从现象观察者进阶为理论建构者。
回顾这段研究历程,我深切体会到案例研究对青年法学研究者的三重馈赠:其一,它是连接书斋与现实的桥梁,让我们在具体争议中理解法律的温度与限度;其二,它是方法论训练的熔炉,教会我们在规范解释、价值权衡与政策考量间灵活切换;其三,它是学术创新的孵化器,激励我们从中国问题出发,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框架。
所以,我也始终鼓励大家关注案例并研究案例,因为案例研究不仅是法学学习与研究的起点,更是通向理论深海的航标。青年法律人若能以案例为舟,以问题为桨,必将有所收获。
03.
胡敏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福利行政法:
公私对话下的民生法治探索
没有法治保障的福利总归是脆弱的,这也是我国行政法学能够作出的国际贡献之一。
感谢北大法律信息网,在五四青年节即将到来之际,邀请我分享近期的研究重点和体会。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主要关注的是与民生保障相关的福利公法研究,特别是福利行政法部分。以《福利行政法论》(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为例,本书的撰写思路聚焦于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选择这一主线的原因在于,经过多年的深入研究,我注意到各国在应对社会领域问题时,首先需要在政策目标设定上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分担。在教育、医疗、托育等领域,我国一直在探索哪些服务应由政府提供,哪些可以交由市场或社会来承担,这在学术上所对应的就是“公与私”。由于这些领域带有政策性和繁杂性,同时涉及技术和专业考量,进行系统性研究颇具挑战。故此,选择“公与私”作为核心线索,有助于确保本书思路的一致性。当然,真正的系统化研究恐怕仍应回归至给付行政基础理论的中国化面向,这也是我希望在未来能够深入探讨的重点内容之一。
进而,本书在“福利行政·公的样态”部分,主要依照福利行政过程展开相应探讨。由于我曾研习过宪法学,因此在每章的具体内容中实则都暗含着公民权利保障视角。例如,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宪法上物质帮助权的具体制度保障,都强调了公民权利保障在行政法学制度设计中的重要性。在“福利行政·私的样态”部分,则侧重解决当政府采用契约或动用私主体力量来提供福利供给时,其如何选择妥当的治理工具,又如何在监管与促进中寻求平衡,其中亦交织着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目光流转”,这也可以对社会领域始终反复强调的“坚持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责”方略作出制度回应。其中,如以契约形式展开的福利行政任务,如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契约以及医疗服务券,除需探讨其法律属性之外,更需探讨如何通过公法保障,确保其公共性,这在本书中有所体现,亦是我围绕契约所撰写的相关论文中始终主张的观点。
最后一部分则聚焦于福利行政与司法,初步探讨了工伤行政和医疗领域的司法裁判问题。其中,工伤行政历来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高发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发布)也凸显了该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此外,通过比较美国、加拿大、南非以及我国的医疗保健权规范和裁判模式,实则进一步探讨了宪法权利在法院裁判过程中的实现与保障,亦体现了各国在审查模式上的差异性。
毫无疑问,福利公法领域是一个既迷人又充满挑战和不确定性的领域。虽然法律总体上追求理性和客观化,但探究其根本的人文关怀,尤其是通过关注弱势群体,追求公平的资源分配以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构建与中国现实国情相契合的中国福利公法原理和体系,才能避免西方福利国家危机,真正建立起有助于提升民生福祉水平的中国式民生保障法治体系。没有法治保障的福利总归是脆弱的,这也是我国行政法学能够作出的国际贡献之一。
04.
柯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研究员
以终为始:
我对数字货币法律研究的一点体会
数字货币是技术性极强的研究话题,这要求研究者不仅对相关技术(例如区块链)的底层运行逻辑有较清晰的认知,还要求研究者及时跟进了解相关实践的变化。
我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青年教师柯达,研究方向是金融法,近年来一直在研究数字货币(包括私人虚拟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我对数字货币的研究始于2017年撰写攻博计划,当年虚拟货币的强监管引发了学界热议,而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几乎为一片空白,因此我将攻博计划的重点设定为法定数字货币。在博士入学后,出于完成小论文发表的任务等因素考量,我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代币票券、证券、非法集资等定性开展研究。其中,受到博士生导师刘燕教授的研究风格影响,我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研究并不侧重于宏观理论,而是强调分析不同虚拟货币类别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及其商业逻辑,据此来判断相应的法律应当是“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装旧瓶”。与虚拟货币相关、包括《数字货币监管路径的反思与重构》《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证券法律属性研究》《论我国代币票券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论区块链数字货币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等在内的文章,相继发表于多本CSSCI期刊。
随着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在2020年首次公开试点,我的研究重心便转移到数字人民币上,并在前期成果《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发表了《货币法偿性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反思》《数字人民币的理想与现实》等涉及数字人民币基本法律地位的文章。2022年7月,我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工作,因为数字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较多试点应用,我开始对数字人民币的具体场景应用进行法律研究,发表了《数字人民币离线支付的法律规制》《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风险规制》等文章。同时,考虑到数字人民币在不同阶段的技术与商业模式变化,我对前期成果中涉及数字人民币法律地位的观点作出了一定修正,相关修正内容体现在已发表的《论数字人民币的财产权保护》《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等文章中。在此阶段,我依然持续关注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并结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等法律困境,发表了《虚拟货币“禁止式”监管》《元宇宙金融的跨界融合治理》等文章。
数字货币是技术性极强的研究话题,这要求研究者不仅对相关技术(例如区块链)的底层运行逻辑有较清晰的认知,还要求研究者及时跟进了解相关实践的变化。“接地气”一直是我追求的研究风格,除了针对货币法偿性问题开展批量的政府信息公开之外,我还定期各个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开展支付测试以及访谈调研,全面了解监管部门政策、市场机构宣传与消费者体验这三者之间的差异。
数字货币的“根”在货币,货币作为一种基础性交换媒介,不仅仅受到货币法的约束,更贯穿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因此,我对数字货币的法律研究,不限于数字货币本身,而是希望通过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研究,为完善货币银行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货币理论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05.
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坐住坐稳“冷板凳”潜心学术研究
——《比例原则》研究体会
希望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青年学子,也希望正在从事教学科研的青年教师,能够祛除浮躁,坐住坐稳“冷板凳”,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潜心开展学术研究。
大家好,我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权,很高兴和大家谈谈我研究比例原则的心得体会。比例原则是公法的“帝王原则”,但其适用时存在主观性过大的问题,对于什么是合比例性,究竟如何判断目的正当性,如何判断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比例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而明确的标准答案。
大概2012年,在通过阅读大量国内外文献后,我决定以比例原则的精确化为主题,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由于德国是比例原则的发源国,为了获取更多的原始文献,我申请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公派博士生联合培养项目,最终顺利到德国学习一年。在德国学习期间,不仅收集和阅读了大量德语文献,而且也极大地拓宽了我的学术视野,对我此后的学术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在各种资助出国交流的项目很多,所以希望同学们和青年教师,抓住机会争取走出去看看。多掌握一门外语,有访学经历,必定会对日后的学术研究大有裨益。
在长达2年多的艰苦写作后,2014年初夏,最终以近15万字的论文《论比例原则的精确化》,顺利通过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答辩。2014年入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后,仍然继续跟进研究比例原则。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围绕比例原则的全球化、合比例性审查基准、行政判决中的比例原则、私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宪法依据等主题,展开了多方位研究,成果字数也已近15万字,最终形成30余万字的书稿《比例原则》。
2019年书稿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项目资助,之后由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并于2022年5月、11月和2023年12月加印3次。《比例原则》一书对比例原则进行了重大创新研究,发展和丰富了比例原则的理论体系。通过全面分析比例原则的精确性缺陷及其不利影响,系统构建了理性适用比例原则的方法论体系。为我国的科学立法、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提供了智识参考,对于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努力付出了就一定会有回报。《比例原则》一书获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四届“方德法治研究奖”、第三届“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多个重要奖项。2025年,《比例原则》获中国知网“高被引图书TOP1%(2019-2023)”榜单。
做学问没有捷径,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勤奋。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希望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青年学子,也希望正在从事教学科研的青年教师,能够祛除浮躁,坐住坐稳“冷板凳”,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潜心开展学术研究。
06.
林少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写作路上,那些温暖我的光
每一篇论文的完成,都需穿越无数不确定性的泥沼——能不能发表?何时能够见刊?发表在那个刊物?这一切,皆不可控。但也正是这份不确定,让写作之路更需坚持与热爱。
大一第一学期,偶然听了一场讲座。讲座中说,世上唯一能边读书边赚钱的职业,便是大学老师。嗜书如命的我,自此暗下决心:将来一定要当一名大学教师,在阅读与教学之余,潜心科研,人生何其快哉。十年之后,当我如愿站上讲台,才真切体会到其中的滋味:白天忙于授课与纷繁琐事,已然疲惫;夜晚仍需备课,而科研,只能在万籁俱寂时,与孤灯与文字对话。尽管如此,这条路上仍有些微光,如暗夜星辰,温暖而坚定,照亮着我的学术旅途。
第一束光,是异国文字的温度。2011年,我参与冯玉军老师组织的亚当·斯密《法理学讲义》一书的翻译。闭关三月,既有绞尽脑汁、百思不得其解的郁闷,也有豁然开朗、恍若打通任督二脉的畅快。这段经历,不仅开启了我的翻译之路,也让我与世界各地的学者结下了跨越语言与时空的情谊。后来陆续翻译了《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英国公司演变史》《信义法的法理基础》等著作。至今仍记得,剑桥大学的柴芬思(Cheffins)教授几乎邮件秒回,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克肖(Kershaw)院长多次邀请我访问LSE。南卫理公会大学斯坦伯格教授新书出版时,第一时间发来消息告知,乔治敦大学的布鲁纳教授每年春节必发来祝福。这种跨越国界、心意相通的温暖,比起对译著本身的褒奖,更让我感念于心。
第二束光,是基础理论的温度。虽从事部门法研究,我却对理论法学始终抱有一份不可理喻的热爱。在公司法研究中,亦偏好探究基础问题,如脱法行为与公司法规则变迁的互动、公司目的的历史演变与范式再造、程序规范在公司治理中的意义与价值等。这些研究或许无法直接转化为实务指引,却深信“无用之用,方为大用”。真正的经典,从不冰冷,它们潜藏在时光深处,总能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温暖执笔的手,点燃思考的火焰。
第三束光,是人间烟火的温度。学术写作是一场孤独且漫长的跋涉。每一篇论文的完成,都需穿越无数不确定性的泥沼——能不能发表?何时能够见刊?发表在那个刊物?这一切,皆不可控。但也正是这份不确定,让写作之路更需坚持与热爱。所幸,生活中总有一些微小而真实的慰藉:一部情节紧凑、逻辑严密的美剧,一场挥汗如雨的网球赛,一次周末在重庆寻觅潮汕美食的旅程。尤其在改稿的日子里,学生送来的一杯加了珍珠的奶茶,更成为写作岁月中最珍贵的注脚。
写作,终究是一场与孤独为伴的修行。但好在,路上总有微光相随。此刻,爱丁堡的Meadow公园里,樱花应已悄然盛开;而新一年的学术季,也悄然启程。愿我们都能守护好案头的灯火,笔下的梦想,以及生命里这些细碎而温暖的光,沿着科研的道路,越走越远。
07.
谭佐财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硕士生导师
法学研究之批判性思维养成记
相比于论证创新,选题创新或许更为重要,而选题创新主要来源于日常阅读(文献、新规、新闻等)或社会观察等过程中的批判性思维习惯,这种思维习惯在学术训练中极为重要。
当我们谈及法学研究时,一定会与“创新”二字相联系。对于何为创新、如何创新之见解,众说纷纭。神学家提摩太·凯勒在《婚姻的意义》一书中除了对婚姻意义作阐述之外,关于创新的理解更为精辟——“整天挖空心思标新立异的人,永远不可能真正创新;而一旦你只想朴实地讲道理(毫不在乎这事被人讲过多少次),十有八九会在无意中创新。”这一论断实际上回答了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面对创新的科学态度,与其刻意地去谋求创新,不如四平八稳地将一个学术问题讲述清楚。挖掘、提出一个真问题、好问题,直接决定了研究走向。个人认为,相比于论证创新,选题创新或许更为重要,而选题创新主要来源于日常阅读(文献、新规、新闻等)或社会观察等过程中的批判性思维习惯,这种思维习惯在学术训练中极为重要。
宋代禅宗典籍《五灯会元》卷十七中,青原惟信禅师提出参禅的三重境界:“老僧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体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中庸》也提出治学修身的步骤:“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就学术研究而言,博学系指基础积累,审问侧重质疑求真,慎思偏向深度加工,明辨强调价值判断。法学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即来源于基于基础积累之后的质疑、批判,这一阶段正是“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
批判性思维之养成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刻意之举,而是来源于日常训练。2016年,我读本科期间旁听了在吉林大学举办的“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研讨会,犹记得会上李拥军教授(我的法理学老师)对“法官扫大街”现象作出反思,当时觉得新奇而有趣,这是我第一次感受到原来批判和反思的对象或现象就在日常生活之中,这也成为了我对批判性思维的启蒙。后来,我看到有的法院官网报道法官收到当事人赠送锦旗的消息,以宣传本院法官业绩。对此,我提出质疑:法官该不该收锦旗?法官秉公断案是其执业的法律底线,为何对于这种遵守底线的行为还要进行宣传?当事人一方赠送锦旗,另一方当事人作何感想?我硕士期间发表的第一篇论文,是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选题来自于一则新闻:?“老人膝下无子女,身后留下无主房产,70%产权被收归国有”。?一直照顾老人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原《继承法》判定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从尊重死者意愿的角度考虑,我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有明显不合理之处,于是作出反思。后来,《民法典》继承编规则确实在解决这一问题。原《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结婚必须提交户口簿,我认为这种方式明显悖于结婚自由原则。刚刚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确实已经对此作出修正。类似反思实例,不胜枚举。正是经由这些日常训练,方才逐步培养学术研究的批判性思维。
借此机会,兹作记录,与学仁探讨!
08.
谢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在不确定的状态下感受学术热忱
无论是研究的起点、过程以及成果发表后的学术评价与实际影响均是充满未知的。但正是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使得对学术的热忱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
我近期围绕“数字时代的刑事证据”发表了两篇论文:一篇是《数字时代刑事证据理论的三重挑战及其变革》,原载于《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另一篇是《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开放化”转型逻辑》,载《法学》2025年第4期。两篇文章是一次“姊妹篇”的尝试:前者关注理论挑战及变革,提出数字时代刑事证据理论面临理论价值、理论融贯性和理论体系性三个层面的挑战,需要在审慎反思的基础上,通过从“整体性理论”到“开放性立法”的逻辑主线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推动系统性变革;后者关注制度转型逻辑,提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以开放的姿态回应证据收集立体化、证明效果协同化、事实认定交互化的发展趋势,推动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开放化”转型。
在研究过程中,有两点体会希望与师友分享。其一,是研究的延续性。过往,我曾聚焦于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尤其是“整体主义”证明模式——进行了一些研究,主要关注模式理论本体(参见《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论》,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但理论走向实践,需要从本体论进入运行论。正是延续这一思维进路,我发现,与“综合认定”以及“印证证明”理论外观颇为“神似”的“整体主义”证明理论或许会是数字时代刑事证据理论变革的主要突破口之一。由此,我对一种可能同时包容并重视结果与过程的“整体性理论”展开分析,试图助力数字时代刑事证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其二,是研究的针对性。《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是当下的热点问题,而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又是其中的难点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分析。刑事证据制度不能消极、被动地等待数字化问题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扩散,而是应当积极、主动地拥抱数字时代的到来,进而实现体系优化。为了避免“一修改即滞后”的困境,刑事证据制度应当有针对性地预留“开放”之空间,走出“单向度”的封闭思维。
当然,任何研究都只是一家之言。无论是研究的起点、过程以及成果发表后的学术评价与实际影响均是充满未知的。但正是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使得对学术的热忱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正如汉德所言,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享受学术,即是享受不确定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指向写作过程,也可能指向智识与方法。
09.
徐舒浩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
《交大法学》责任编辑
想象一种自动驾驶“暂缓接管规则”
如若是“主动接管不得暂缓”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那么一个自然的疑问是,现行人机接管中的暂缓条件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对主动接管规则进行重构,可否让自动驾驶变得更安全?
安徽池州高速事故引发了关于自动驾驶“接管规则”的学理讨论。“接管”(takeover),在电车自动化的相关技术标准中,被解释为:驾驶员用户从驾驶自动化系统获得车辆驾驶权的行为。顾名思义,它是指车辆控制权从系统向用户的“转移”。但这种转移通常会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第一是被动接管,即系统发出介入请求(request to intervene),驾驶员用户响应介入请求,获得车辆驾驶权。第二是主动接管,是指驾驶员用户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后者接到指令后立即转移车辆控制权。
形象地说,被动接管是指驾驶员“承受”车辆的控制权,而主动接管是指驾驶员“夺过”车辆的控制权。
在池州高速事故中,车辆在不到一秒的时间内,就由自动驾驶执行紧急制动转为人驾,看上去,更像是触发了主动接管规则,其要求车辆控制权的转移不得暂缓。如若是“主动接管不得暂缓”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那么一个自然的疑问是,现行人机接管中的暂缓条件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对主动接管规则进行重构,可否让自动驾驶变得更安全?
在主动接管是否允许暂缓这件事情上,我们会遭遇两个主张,第一是,考虑到暂缓执行驾驶员的接管指令有损人的主体性,故通常应当避免暂缓;第二是,当面临安全风险,且有理由认为系统的决策合理性高于平均水平的人类驾驶员时,应允许暂缓接管。这实际上就让安全的利益盖过了自主的利益,并实际上将上述两个主张压缩为一个主张:在安全风险超过一定阈值时,系统究竟是否要响应人类的主动接管请求,取决于人机之间决策理性的高下差异。
对此,不妨思考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倘若主动接管不予暂缓的立场主要来自驾驶自动化分级对“自动驾驶能力”的预设,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这种在“能力”基础上的绝对层次划分是否合理,它是基于经验事实,还是基于其他政策因素?第二,如果随着自驾技术发展,“驾驶能力”整体性的高下之分越来越难以维持,那么是否有条件允许主动接管中的暂缓,如何设计其规则?未来,对暂缓接管规则内容的构建,或许会成为自动驾驶法学议题的下一个“增量”。
10.
薛波
深圳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献礼五四——
关于民商法研究的片思和感悟
学术研究需要扎根中国大地和中国实践,解决社会和实践问题,回应中国之问。
接到北大法律信息网的邀约,我没暇思索就答应了下来。一则,北大法律信息网作为法律类的主流网站,我受益良多。二则,这么些年来自己林林总总发表的那些文章,也基本同时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呈现。
但是思索了下,又觉得有些惶恐。作为一个民商法学研究的青年学者,关于学习、研究和创作的感悟,似乎也没有太多可总结的。我谈不上研究,也从未以学者自居,只是自己还比较喜欢思考问题。对此,我的硕士、博士阶段的诸位导师曾多次给予了肯定,是他们逐步建立起了我对学术研究工作的一些自信。博士毕业后,曾在基层政府有过近两年的实务工作经历,后来就回到了高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回顾自己这十几年来学习、研究和发表的经历,林林总总、大大小小总计发表了六七十篇民商法方面的文章。这些文章虽然长短不一,但多属随心而发。在一个学术高度功利化、精致化、模式化、数据化的时代,自己唯一觉得可取和自慰的是,一直以来,还能够较好的保持初心。
基于教学和个人偏好等原因,我的研究主要围绕民商法学领域展开。围绕民商关系、法律行为、商法基础理论、公司融资制度及规范解释,我陆陆续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础理论研究;二是规范分析尤其解释论研究。对于法学研究,我觉得二者不可偏废。理论研究是基石,规范解释是法律思维的精微呈现。
我喜欢广泛涉猎,也很佩服一些学者“一生只绣一朵花”,但我似乎做不到。陕西的秦川大河滋养了我,我追求一种雄浑、开阔、苍凉的意境。
学术研究需要扎根中国大地和中国实践,解决社会和实践问题,回应中国之问。在学习过程中我有两点体悟:第一,回归常识,尊重常识。学术研究不能为了发表破坏规律,违背常识和良心。在发表过程中,我和很多编辑建立了友谊,但大多保持“君子之交淡如水”的状态。如《XXXX》编辑曾电话我:“在茫茫人海中发现了你这篇稿件”。还有一些C刊我在博士生阶段发表了文章,这些编辑至今素未蒙面。
学术研究讲究创新和论证,二者缺一不可。我个人认为,可能创新更为重要(不一定对)。王泽鉴老师曾将“法学上之创新”称之为“法学上的发现”,亦即法学领域的创新更多是发现、总结、提炼社会运行之规律,非类似于自然科学领域的创造发明。对此,我深以为然。学术创新固然重要,但亦非象牙塔里的自说自话、自封自圣,最终旨在寻求理论或者实践问题的解决。目前学界可能更注重论证,我发现很多权威期刊发表的文章,只是论证了一个古老的常识性问题。
功利化是学术的天敌。我也不问收获,因为研究可以“兜售”给学生,与同行交流,也是一种快乐。
仰无愧于天,俯无愧于地。
结语
通过这次特别策划,我们得以一窥青年法学家们在各自领域内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与贡献。无论是深入探讨案例研究背后的价值博弈,还是在数字时代的刑事证据制度中寻找变革之路;不论是致力于构建中国式民生保障法治体系,还是思考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新规则,这些学者们无不展示了他们在专业领域的深度洞察力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他们不仅是在解题,更是在开辟新的道路,引领我们共同前行。正如五四精神所倡导的那样,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真正的“新时代先锋”。让我们一同向这些勇敢的探索者致敬,并期待他们未来能为法治建设带来更多突破与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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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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