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姜鸣《李鸿章访俄的若干细节再现》一文,出自《秋风宝剑孤臣泪—晚清的政局和人物续编》一书,特摘录其中第三节,供大家阅读。
中俄谈判中一个最著名的桥段,来自俄国谈判代表、财政大臣维特晚年撰写的回忆录,他吹嘘自己在签约前一刻,发现俄国外交部准备的文本中,漏掉了将中国遭受攻击,俄国出兵相助的对手是日本这么一个特别约定,从而变成中国受到任何国家攻击,俄国都要出兵援助。主持签约仪式的外交大臣洛巴诺夫-罗斯托夫斯基伯爵拍着脑门喊了一声:“哎呀,我竟完全忘记告诉我的秘书将那一段原文插进去。”但伯爵临阵不乱。他看了看表,那时已经12点15分了。“先生们,”他说,“时间已经过正午了,我们去吃午餐吧,然后我们再在协议上签字”,从而轻巧地把签字仪式挪到午餐之后,腾出时间,让两位秘书重誊文本。而李鸿章及其助手,居然没有识破两份新的文件是被掉包的。
中俄密约的内容,当年两国均讳莫如深。密约的中文本,一直作为绝密件,存放在原来清政府总理衙门后来中华民国外交部的档案库里;1921年首次抄出,交由参加华盛顿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宣读。接着,苏联政府又全文公布了密约的法文本,其内容始为众所周知。1980年,台湾《传记文学》杂志连载清朝军机大臣李鸿藻之孙李宗侗先生的遗著《光绪中俄密约之交涉与签订》,文中发表了作者称为“海内孤本”的李鸿章使俄期间与军机处的往来密电,使得密约条文从初稿到定本的演变过程,大白于世。大陆方面,时任上海图书馆馆长的顾廷龙先生和上海人民出版社编审叶亚廉先生也在80年代领衔整理收藏于上图的李鸿章存稿。
他们注意到,当年吴汝纶主编的《李文忠公全集》,“对李氏的许多重要文稿,藏而不录,‘密存不刻’,如从光绪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年底以前的几百份来往电稿竟一份也没有收,名为‘全集’,实际上不过是选本”。1987年,顾、叶主编的《李鸿章全集》电稿第三册问世,阅读这些电报,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还原历史场景。
5月13日,洛巴诺夫-罗斯托夫斯基伯爵首次向李鸿章递交了《中俄密约》的草案,李鸿章将草案全文发回国内:
顷罗拔奉俄主命拟具密约稿面交转奏,其文云: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因欲保守亚洲大地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特派某、大俄国特派某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日本国或与日本同盟之国如侵夺俄国属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立即照约办理。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今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捷速起见,议于黑龙江、吉林边地,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
惟此项让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俄公司经理。其条款由两国妥善商订。
第五,无论和时战时,俄国均可用上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
第六,此约应由第四款所让之事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年为限。
以上各款,惟第四末二句系鸿商添,俄无异词。是否可行?乞速奏请旨示遵。
5月18日,李鸿章来到莫斯科,次日继续与洛巴诺夫一罗斯托夫斯基伯爵和维特谈判密约条款。他向国内报告说:
顷与罗拔、微德会议密约各教,罗谓第一删去“或与日本同盟之国”,免人猜疑,以下改“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属地”;第四“起见”句下改“中国国家议允于满洲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此路由中国国家准交俄华银行承造经理。至此项合同条款,由中国国家与华俄银行妥善商订”;第六改“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两国再行商办。” 其余均不肯再改。如奉旨准行,祈电示“全权”字样,以便画押。
这时,俄国已将所谓“日本同盟之国”即英法诸国从文本中抹去。21 日,国内给李鸿章传来了指示:
奉旨:“各国惟俄与中为数百年旧好,今复连盟,益征推诚相与。所拟约稿,均已阅悉。惟末两条皆可省去,着李鸿章转达俄廷,即将四条定立密约。倘中国西南水陆有事,俄国如何援助之处,亦应于约内叙明,以期周密。钦此。”第一,属地“属”字改“土”字;第二,末添“如非敌国,不在此例”八字;第四,“今”字下添“俄国”二字,“议于”下添“中国”二字。佳申。
文中“倘中国西南水陆有事”,即为清政府隐指的英法等国。24日,李鸿章回电报告国内:
佳申电旨,遵即晤商罗拔、微德,省去末两条。罗等谓,五款尚可商改,六款通篇结穴,一字不能改动,否则此约作罢论。鸿谓五款字句含混,再回驳辩,罗因改拟“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路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等语。“过路”专指往海参崴,可免流弊。至第二末添“如非敌国,不在此例”八字,罗谓此款明指敌国言,与他国无干,应毋赘文。至第一言“中国土地”系包西南在内,日本有事,可商办援助,若英、法启衅,俄不便明帮,牵动欧亚大局,应勿添叙。总之,俄既推诚,华亦应推诚相与,勿过疑虑云。另示第一、第四应改数字,均照办。时促事烦,求及早请旨,电复遵办。鸿。
显然,俄方承诺的中俄同盟,针对的假设敌仅为目本。俄方坦承英法启衅,俄国不会“明帮”,这与沙皇先前允诺“将来倭、英难保不再生事,俄可出力援助”有极大区别。但清政府此时防范的首要敌人就是日本,是否真欲建立中俄同盟去对抗英日同盟,恐怕也未必有此胆略和谋划。30日,李鸿章收到29日国内发来的电报,批准与俄国签约:
奉旨:“李鸿章十二日电悉。中俄睦谊,从此加密。着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俄国外部大臣画押。约内字句,均照所改订定。至公司合同,着许景澄就近商酌,随时详电总理衙门奏闻请旨。约文全篇,并着总理衙门电去。钦此。”霰申。
6月1日,李鸿章收到在国内改定的条约全文:
约文全篇,“大清国”至“条款如左” 八十七字,照来电。
第一,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立即照约办理。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俄国今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捷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边地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让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不用,但此铁路运过路之兵粮,除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此约应由第四款条约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两国再行商办。
李鸿章当日复电国内,再作若干修改。6月2日,他致电总署:“顷与外部校对约文已毕”,并告知“中俄所订之约,应备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3日,李鸿章率李经方、李经述、罗丰禄、林怡游赴俄外部,与洛巴诺夫一罗斯托夫斯基伯爵和维特互看彼此全权谕旨,复校中、法约文无讹,旋分别签字。李鸿章此次外交活动,行前与翁同龢认真讨论“密结外援”,翁以为“此语尚结实”。在俄所议内容都有授权和批准,通讯的密电码,国内由翁同龢与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亲自轮流保管,电文由他们亲自翻译、抄送两宫及军机处,不经军机章京之手。定稿之前,文本字斟句酌,翁同龢称之“将约文全篇改定排发”,“逐字磨对,目眩心烦,几不能支”。我不厌其烦地引用双方往返电报,是为了证明,维特回忆录这段内容显然很不靠谱。尤其李鸿章向国内报告条约已经签订的电报,发报时间为“午刻”,18按照常理,这类公务电报,不会在俄国外交部起草,只能在返回居停之所再行文拍发,可见签约时间当在上午。更为重要的是,条约对中俄结盟,俄国承诺的假想敌,早在谈判约文的第一个回合(5月19日)中已经修改,中方对此也已让步,签约前一天(6月2日),又与俄国外交部专门校对了条约文字,6月3日,怎么可能发生偷偷重抄文本的丑闻?只是维特炮制的这段野史传奇,影响颇为广泛,使得李鸿章在后世史家笔下,更加声名狼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