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企业,一直是争议较大的主体,在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方面,同样也是争议。比如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甚至不履职,导致消防设施瘫痪,常有发生。最近在“陕西消防”微信公众号看到一篇文章:《住宅起火致3人身亡!法院判决:物业赔偿77万余元!》,第一感觉,事出有因,判决对物业来说,一点都不冤。


图片来源:网络

此前,也聊过几次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问题,客观地说,尽量不带感情色彩,大都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还是在管理和服务的角色上本末倒置。

回到主题,先来看看案件:


深圳某小区一住户发生火灾,不幸导致3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以“物业对小区的基本消防设施负有管理义务”为由,向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停车费后,放任对消防通道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终判决该小区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


物业管理企业需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由此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应对小区公共部分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二次修正)

规定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履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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