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琴 记者 严君臣)4月29日22时许,海安站派出所民警余东洋在海安站二楼检票口执勤时,发现一位旅客检票时,在闸机通畅、没有大件行李的情况下,执意要求走人工通道,向工作人员辩称自己留胡须了,闸机人脸识别通过不了,民警觉得有些可疑,上前核查后发现其出示的证件竟与本人并不相符。


经过询问,民警发现男子实际名为黄某锋,2018年因农业经营亏损,欠了200多万元,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购买高铁车票,2020年有次在宾馆里捡到一张老乡的身份证,叫李某锋,原想收着有机会还给他,但后来听说自己这种情况,可以拿别人的身份证买票,逃避“限高令”,便有了这种想法。随后多次采取用自己身份证购买普速列车车票进站,用李某锋的身份证购买高铁车票乘坐高铁列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另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最终南京铁路警方依法对黄某锋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了解,“限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具体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但有人心存侥幸,会像黄某锋一样利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

铁路警方提醒广大旅客,身份证是个人身份的重要证明文件,日常出行应妥善保管,避免身份证信息泄露,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广大旅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铁路出行环境。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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