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以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记者在会上获悉,实务中认定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功能在于弘扬善良风俗、引导人们合理行为,这种安全注意义务以“必要”为限,不会对共同饮酒人苛以过高的要求,多数会认定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据北京三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祖鹏介绍,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饮酒者、共同饮酒人、聚餐场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体,案件审理需以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为基础,依法认定各方责任。在此类案件中,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是否能够饮酒、饮酒量的多少以及过量饮酒后的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能力,因此若因过量饮酒引起自身损害结果,饮酒者本人需承担主要责任。饮酒召集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于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帮助的义务,但若饮酒召集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义务,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多为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北京三中院建议,饮酒者应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共同饮酒人应保持谨慎,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聚餐场所的管理者应及时提醒,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社会公众应提高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饮酒人酒后垂钓落水溺亡案”提示社会公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于自己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清楚认知,避免酒后从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聚餐场所经营者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敬业”精神指引工作和生活,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悲剧发生。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林存义称,共同饮酒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共同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体现为饮酒过程中的合理劝阻以及饮酒后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包括提醒适量饮酒、饮酒后提醒饮酒者不要酒驾、对醉酒者进行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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