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12时

福建省海域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

除钓具外的捕捞渔船

及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须在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

并按照要求有序做到

船回港、港规范、人上岸、网封存

伏季休渔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引导和带动渔民参与到“伏季休渔”行动上来,共护海洋生态资源,4月29日,宁德市、蕉城区两级检察院联合海洋与渔业局、海警局等单位,在蕉城区三都镇开展伏季休渔期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官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形式,向渔民宣传伏季休渔政策法规,并结合近年来办理的辖区内非法捕捞案件,用通俗的语言,以案释法讲解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捕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教育渔民要自觉遵守伏季休渔制度。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休渔、守护蓝色家园的浓厚氛围。

检察官说法

案例一: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租赁的船舶带领江某甲、江某乙等人从霞浦县三沙古镇码头出发前往预定海域,使用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拖网作业。同年8月10日至22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先后出售约13500千克。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50000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示:伏季休渔制度是为缓解捕捞强度过大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巨大压力,有效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措施。被告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直接阻遏渔业资源的正常补充过程,影响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人还应当承担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二: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船舶,带领14名船员从三沙镇出发前往预定海域收购渔获物。到达预定海域后,陈某某通过高频信号联络,向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船舶现场收购渔获物30712.601千克,价值人民币388637元。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陈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250000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示: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向正在作业的捕捞船现场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虽然其并未直接实施捕捞行为,但与非法捕捞实施者形成事前、事中的通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及扩大产生积极推动作用,构成共同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人还应当承担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三:陈某甲、杨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乙明知禁渔期内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仍经商议后决定,由被告人杨某乙驾驶船舶出海收购渔获物后销售牟利。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乙驾驶船舶带领其雇佣的11名船员从福鼎市沙埕港出发前往预定海域,通过高频信号联络,向附近一捕捞船队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2614.692千克,价值人民币75304元。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乙自愿缴费生态修复费用人民75304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特别注重对非法捕捞、运输、售卖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明知他人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可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供稿: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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