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我旗旅游市场价格、广告秩序,价格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旅游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旗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纠正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

二、各类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价格、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主体,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加强重要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

(一)经营粮油肉蛋菜奶水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确保假日期间整体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二)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应当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提前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和引导各市场经营者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做到价格服务公开透明。

五、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为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各旅游景区景点要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六、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广告秩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稳控工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发现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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