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号666,尾号999!
这些带有连号或“吉利数字”的手机号码
有没有让你怦然心动?
近年来,因为具有稀缺性或特殊含义
所谓的“靓号”被人为炒高了价值
为了博一个好彩头或者彰显身份
有些人会不惜一掷千金
但与此同时
由“靓号”引发的争议
也一直不曾停息
男子过户手机号,被要求签20年“靓号协议”,每月低消289元
近日据媒体报道,重庆的张先生在2000年左右购买了一个尾号为666的手机号码。2013年,他将此电话号码转到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过户条件,直到今年3月份,张先生打算将电话号码重新过户回自己的名下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因为其手机号码是“靓号”,过户到个人名下需要其签订20年使用合同、每月最低消费289元以及预存一定额度的话费。
此后,重庆电信10000客服人员也在张先生投诉时回复,尾号为666的手机号码属于“四级靓号”,如果办理过户,就需要重新签订为期20年的“靓号协议”,并且每月最低消费289元,另外还要预存6000元话费。
“靓号”使用协议 图源:封面新闻
面对“为什么会有这些规定以及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时,该客服人员表示,“‘靓号’的办理方式就是这种,这已经是最优处理方案。”
直至4月10日,张先生表示,他的投诉报道发布后引起了重庆电信公司的高度重视。重庆相关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已于前一天主动联系他,并前往其住处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表示,可以取消最低消费和预存话费的要求,并将20年使用期改为3年。
补充约定 图源:封面新闻
“靓号协议”引不满并非个例,相关投诉不断
事实上,对于此类“靓号”协议,近年来一直争议不断。
据齐鲁晚报报道,太原的杨先生于2017年买了一个手机靓号,办理了299元套餐,由于单月话费过高而流量较低,2023年时,杨先生便想携号转网。对此,工作人员却反馈,“靓号协议”有效期为20年,满20年后可转网,如仍坚持携号转网,需缴纳18388.5元违约金。
2022年,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的王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据华商报报道,据王先生反映,自己多年前在其名下办理了电信手机号码,后来想把手机号码过户给爱人,结果过户得签20年“靓号协议”,每月强制最低消费200元。
有同样经历的,还有消费者洪先生。据广西法治日报报道,2022年4月23日,他通过微信与来宾市一家网络通信公司的业务员,商谈预办理开通尾号为757575的手机号码的业务。业务员告诉洪先生,尾号为757575的号码每月最低消费129元,且要求在网时间20年。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有多达3217条关于“靓号协议”的投诉。
翻看这些针对“靓号协议”的投诉内容,基本都是对这种强行绑定且事后才被告知的超长合约期限的不认可。
黑猫投诉部分截图
比如,黑猫投诉中有投诉人称其2021年10月在安徽省阜阳市办理了号码,基础套餐199且已使用该号码三年半。办理入网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无明确告知其合约期限。但投诉人通过电话查询时,才知道此号码的合约到2036年才结束,合约期限是15年。
还有投诉人表示,自己在西双版纳时由于联通没有信号,需要携号转网到移动,但此时才发现原号码有一个“靓号协议”,合约期限是到2031年,投诉人对此同样不能认可。
专家:靓号套餐属捆绑销售,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运营商推出的这些“靓号”,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还是已涉嫌垄断?屡遭诟病的“靓号协议”,又是否构成霸王条款?对此,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袁康表示,所谓“靓号”,主要是因为具有稀缺性或者有特殊含义,被人为地赋予了更多的价值。有些人会追求连号或者吉利数字,以博取一个好彩头,或者彰显身份。事实上,靓号本身并无实际价值,主要是人为的追捧以及运营商的炒作,凸显了其稀缺性,进而推高了价格。
“随着手机绑定了越来越多的APP或服务,以至于手机号具有很强的个人信息或者个人身份的属性,应该可以被认定为数字时代的身份,因此,也具有了一定的人身属性。运营商在提供靓号时,采取了捆绑销售的方式要求,高额的套餐或者是提出了预存话费的要求,属于捆绑销售,涉及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交易,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袁康分析。
律师:限制携号转网等霸王条款涉嫌违反民法典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霸王条款”出现?据一位不愿具名的电信行业资深人士透露,长期以来,号码资源在全国范围都有需求,而作为靓号资源更是被用户追捧和积极获取。在最初靓号被运营商作为不同商品,收取选号费来进行买卖,后靓号被倒卖或涉及送礼贿赂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对此传达了整治靓号选号费的要求,运营商为限制靓号不正当流通,设置了长协议期等相关限制。规定之后的靓号过户、携号转网等业务均要签订此类协议。
虽事出有因,但此类行为仍已涉嫌违法。《法治日报》专家库成员、福建省律协副会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表示,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合同意思自治的实现前提是平等自愿透明合理。若运营商利用优势地位强制用户接受长期协议或绑定消费,就可能违反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限制携号转网、收取不合理费用及违约金等霸王条款均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当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如何维权?袁康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跟运营商协商,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此外,作为电信运营商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也有专门针对运营商的投诉渠道,可以在线提交投诉。”袁康说。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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