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2025年4月15日,江西景德镇的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大家对于被撞一家三口及家属表达同情之余,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加害者廖某某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赌气开快车、斗气车等行为是否一定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笔者通过在这篇文章进行一个简短的分析,供读者参考。
1.警方在最初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时,廖某某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直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合理合法?
答:合乎正常做法。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保障性措施,主要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这起人祸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也迅速到达了现场并对廖某某人身自由进行了控制,并按照相关程序对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进行了人身查验,那么按照当时的客观事实部分如行车速度、人员伤亡情况,在尚未查明驾驶人廖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放任的情况下,以交通肇事罪对廖某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是符合当时情况的,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脱离监管的最佳办法。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侦查过程中查明廖某某对于超速驾驶汽车撞到路人致其死亡的行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变更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在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变更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批准逮捕。
这里我们要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区分: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故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2.赌气开快车、斗气车一定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答:不一定。
只是单纯的超速驾驶,没有引起严重的后果,或者没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抑或是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根据相关案情公布,发生在江西景德镇的这起事故,是因为廖某某和女友吵架后,驾驶车辆多次猛踩油门提速发泄不满,在限速40km/h的公共交通道路上廖某某的车速达到了129km/h(有说105km/h),最后发生事故导致一家三口罹难。这起事故里面廖某是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使的道路系公共交通道路,路上必然会有行人过街,但廖某某仍然高速驾车放任这种危险行为持续,甚至在女友哀求下都未减缓速度。笔者认为,这也是检察机关认为廖某某的超速驾驶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
3.“我儿子撞死了你家属,这是意外是天灾,你们搞我儿子是人祸”、“让我们家死的干净” (被害人家属口述廖某某父亲威胁其儿子大伯)。廖某某父亲通过电话发表以上言论是否侵权或涉嫌违法?
答:廖某某的父亲这种言论带有一定的恶意和威胁性质,势必影响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加重他们的痛苦,属于侵权人格权的行为。
被害人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因为此言论引发疾病(如抑郁症)所花费的医疗费及维权花费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对方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不及时制止将可能使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方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一般会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出人格权保护禁令,禁止对方进行威胁、恐吓。
此外,廖某某的父亲这种言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将受到的治安处罚,廖某某的父亲言论中如果带有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内容,被害人家属报警的,可以据此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和手段以及后果可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是否构成犯罪。我们知道,一个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一般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情节恶劣的”做了解释,即: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结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对方多次进行威胁或恐吓,或者威胁、恐吓的行为引发社会关注并广泛传播,亦或是引起被害人家属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并以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
目前,根据受害者家属接受媒体采访披露的内容,廖某某的父亲更多是想要他们接受赔偿,部分带有威胁、恐吓意味的言语引发的更多的是被害人家属对嫌疑人及家属态度的否定,无法直接认定为“情节恶劣”,也即无法直接认定为犯罪。
4.受害人家属拒绝了廖某某家属80万元赔偿,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答:不是的。
根据法律规定,嫌疑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量刑,廖某某家属提出赔偿应该是出于此目的。受害人家属不接受廖某某家属用于协商的80万元赔偿,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家属就失去了民事诉讼的权利,他们依然可以通过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这里笔者要强调是,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以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依法只限于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在笔者看来,受害人家属拒绝接受80万元的赔偿并非是觉得金额太小,而是对廖某某及其家属的言论表达强烈的不满和愤怒。80万元的赔偿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悲痛,他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廖某某及其家属能够真诚忏悔,承认错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加害人廖某某是因为与女友吵架导致的车祸,那情绪失控能否作为减刑依据?
答:一般不能。
在我们法律实践当中,情绪失控造成的违法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加害人减刑的依据。除有相关医学诊断,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能够证明加害人的情绪失控是由于某种精神疾病导致加自己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才有可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诸如某人突然精神疾病发作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的,刑罚上可以从轻或减轻。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廖某某是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是因为吵架导致情绪失控开快车而酿成惨剧,不是精神疾病引起的,不具有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事由。廖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廖某某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
总结:
这是两个家庭的悲剧,造成一家三口的无辜殒命,而廖某某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赌气开快车、斗气车或者是饮酒开车等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判定并非一成不变,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是其他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但我们每一个行车人在驾车的同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勿因为自己一时的冲动而犯下弥天大错。谨记,在享受驾驶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
感谢关注
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
潘德明,杭州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7年在基层工作,协助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熟悉刑事诉讼流程、证据分析、法律文书撰写,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注重细节,擅长从复杂刑事案件中提炼关键点。2025年3月入职厚启律师事务所,将通过实习深化实务经验,未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成为兼具专业与温度的法律人。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官网:www.houqilawyer.com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号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层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商事法律服务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启所的业务领域包括:金融犯罪辩护与金融法务、税收犯罪辩护与税收法务、数字网络犯罪辩护与数字网络法务、食环药犯罪辩护与食环药法务、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知识产权法务、职务犯罪辩护、普通犯罪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务、企业合规与反舞弊等。
厚启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财产、精神、人身与生命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权利,是人维持尊严的底线要求。厚启律师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务中,以法律骑士的精神,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精品所”。厚启律师注重学术研究,精研法律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律师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律师恪守职业伦理,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的无私分享,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水准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