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院“法释〔2025〕6号”发布,三类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的涉军民事案件,改由军事法院管辖。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5〕6号,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生效,旧规定同时废止。
这个新规主要调整了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总的来说,调整后地方法院可以管辖的涉军民事案件范围变小了。

以下三类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的涉军民事案件,改由军事法院管辖(详见《规定》第一条)。
1、聘用制文员与军队单位发生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争议,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依法提起的诉讼;
2、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3、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应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其中第1点是旧规定没有的,而第2、3点则是旧规定可以选择由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改为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究其原因,也许是军人死亡、失踪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和执行军事任务有关,从保护军事秘密的角度,由军事法院管辖更合适。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

就是原先规定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修改为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对于涉密级别的限制取消了,只要是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将导致,即使地方法院实际受理了民事案件,只要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 ,也应当移送给军事法院管辖。

而且上述涉密案件的军事法院管辖还具有强制性,其他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第四条的条件(当事人住所地省级区划内无可受理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地处边远地区时),当事人一致同意后可改由地方法院管辖,而涉密案件不允许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转移管辖。

以上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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