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该指导案例的核心是法官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有审查、认证、采纳的职权和职责,不可以盲目照搬,放空医疗民事问责的核心审判职责。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案例指导》民事卷中,收录了毛某夫妇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2007]013号)。该案由宋中清律师策划并代理,因其对医疗事故鉴定性质、司法审查权及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的突破性阐释,被选为全国指导案例,成为医疗纠纷领域的历史标杆性判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后,该案一审开庭由患方诉前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与由法院在诉讼中委托的司法鉴定直接当庭质询、对抗。
然而,十八年来,司法鉴定在医疗民事案件中,依然存在被不当寻租法律审判权力,以不做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就不评伤残等级等要挟、侵害当事人诉讼相关权利的情形。
患方律师如何面对?
患方律师可采取以下策略,结合两高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维护当事人权益:
一、明确司法审查权,挑战“以鉴代审”
1. 援引指导案例确立的原则
依据毛某案裁判规则,强调法官对鉴定意见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民事诉讼法》第81条),不能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律师应要求法院对鉴定程序、方法、依据及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主张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 质疑鉴定机构的限制性条件
若鉴定机构以"不评过错参与度"为由拒绝评定伤残等级,应指出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无关条件限制委托事项)。
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并主张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必要时申请更换鉴定机构。
因时间关系,本话题下期接着谈。感谢收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