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商丘,内容如下: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商丘市睢阳区某服装店生产销售侵犯“千仞岗”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案
【基本案情】
第36093728号“千仞岗”商标是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羽绒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4年1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商丘市睢阳区某服装店进行调查。
经查,该服装店店面招牌标注“千仞岗”字样,在店内的货架上发现带有“千·仞岗Qianrengang”吊牌的羽绒服392件,在试衣间内发现标有“千·仞岗Qianrengang”字样的长吊牌218个、短吊牌122个、合格证475个,带有“千仞岗”商标的手提袋82个。当事人交代,自己找人印制了一批“千·仞岗Qianrengang”吊牌,并在网上订购了带有“千仞岗”字样的手提袋。自2023年年底至2024年初分别从别的服装店购进“冬羽丽人”“依梦缘”“菲霓”等品牌羽绒服共404件,后剪掉吊牌更换成自己印制的“千·仞岗Qianrengang”吊牌进行销售。其中,被替换的“菲霓”“冬羽丽人”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千仞岗”是知名羽绒服品牌和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私自找人印制“千·仞岗Qianrengang”吊牌和“千仞岗”购物袋,并使用在购进的其他品牌羽绒服上对外销售,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剪掉注册商标进行吊牌更换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当事人印制的吊牌上标有“千·仞岗服饰有限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冒用厂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羽绒服商品和吊牌、手提袋,没收违法所得313元,罚款15330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多部法律,构成了多种违法行为,既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又有不太常见的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还有委托商标印制行为。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较多,需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分析。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案,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经济效益和品牌形象得到维护,又有力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来源:商丘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