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李婕 马鑫琳/文图
“感谢法院对我们小微企业的帮扶与纾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行政处罚对企业生产的影响,这让我们对后续经营充满了信心。”4月2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两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8月,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河南某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两家企业存在“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两家涉事企业均认为其生产的香薰驱蚊贴主要用于人体驱蚊,与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关联,因此不应依据相关农药管理规定进行认定。两家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遂两家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后,作为承办法官之一的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相全组织合议庭仔细梳理案件脉络,发现涉案的两家小微企业正处于发展关键期,如果严格依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高额罚款及孳息将使企业陷入更大经营困境,可能会影响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为妥善处理该类涉企行政案件,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经与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韩东耕沟通后,决定同时组织两案的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经营者明确指出防蚊驱蚊产品属于农药管理范畴,销售此类产品需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书,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注相关标识,以便于提醒消费者合理选购商品,也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保护;同时,积极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强调行政执法应遵循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也需注意避免出现小过重罚、重责轻罚等问题。最终,两家案涉企业均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而行政机关也充分考虑两家公司是首次违法,且主观过错较小、违法的后果轻微,同意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罚款金额降低,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
两案的成功和解,不仅充分发挥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下一步,卧龙区法院将继续围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一核心目标,秉持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创新矛盾纠纷化解路径,推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以实际行动为辖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编审:赵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