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至2026 年12月底结束
投诉监督电话:0372—5506596
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履行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公开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未履行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
(二)侵占业主公共收益问题
重点整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小区公共收益未建立专用银行账户、底数不清或管理不规范;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违规侵占、使用小区公共收益。
(三)群众反映集中的其他问题
重点整治: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阻挠业主大会筹备成立;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限制水、电、气、暖和业主进出催交物业费;强制推销装饰建筑材料;车辆乱停乱放; 无正当理由阻挠业主加装充电设施;维修资金使用公示不充分等行为。
加强物业费专户管理
(一)建立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每个物业企业要建立物业费专用账户,所有预收的物业费必须存入该账户内。
(二)实施共同管理。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企业对专用账户实施共同管理,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月对专用账户内物业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物业费被挪用或用于非物业服务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考核检查。各县(市、区)住建(房产)部门和市物业行业党委(协会)每半年对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企业开展物业费专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物业费专款专用。
(四)加强结果运用。凡是出现挪用物业费的,将通报该物业企业并记录信用评价;对于群众信访较多或服务质量较差的,将依据群众满意度测评研究年度物业费拨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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