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作者也是报道到了关于李某的冒用身份成老赖的事情,现在的后续情况是如何呢,由我来给大家报道。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对涉事企业“河南宇威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核查,认为其提交材料符合《公司法》等法规要求,且市监局已尽到“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但鉴于李杰提供的笔迹鉴定(显示登记文件签名系伪造)及银行账户不存在等证据,市监局于4月2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河南省公安厅,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李杰因被冒用身份成为宇威公司股东(认缴出资90万元),被法院判决承担公司债务,导致其工资账户、房产被冻结并负债90余万元。尽管其自费笔迹鉴定证明签名伪造,但法院以“代签现象普遍”“身份证未丢失”等理由驳回诉求,要求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而其中却是有几个疑点;
1:李杰提交的鉴定显示《委托书》《出资意向书》上的签名均非本人笔迹
2:李杰自1999年起在刘振屯镇政府工作,同时证实其2000年2月已入职,月薪仅120元,不可能出资90万元。
3:验资报告中的股东出资账户经中信银行核查不存在,宇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秦伟的账户同样无记录。
在被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局限中:市监局仅核验材料形式合法性,无法识别签名真伪或出资真实性,司法认定矛盾:法院认为笔迹鉴定不能排除代签可能,且李杰未提供1999-2001年工资流水(因档案遗失),导致其举证不足。
李杰的遭遇暴露基层公务员身份信息保护漏洞,以及早年工商登记审查宽松的问题(如20年前乡镇未严格核查公职人员兼职情况),舆论质疑“形式审查”制度对冒名登记的防范失效,呼吁建立实质审查机制。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指出,工商登记确认的股东身份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证件罪、诈骗罪,需公安介入调查。
河南省公安厅需重点核查:
2000年公司注册时身份信息盗用者及伪造签名的责任人;
验资报告造假链条(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账户问题中的责任);
宇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伟是否参与冒名操作。
此案不仅是李杰个人的维权困境,更是对工商登记制度、司法举证规则及身份信息保护体系的拷问。若公安调查确认冒名事实,将推动相关制度完善;反之,则可能加剧公众对法律救济效力的质疑。未来如何平衡行政效率与实质公正,仍需多方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