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注意到,有用户发视频称,在湘江边部分区域生长有不少螺类生物,视频中,有人将这些螺带回处理后食用。记者看到,视频中这些螺经清洗后呈现浅黄色。有网友表示,江边这种螺数量很多,一会儿就能摸到不少。但也有网友称,这些螺的体内带有吸血虫等寄生虫,不能食用。另有网友认为,这些螺属于一类保护动物,随意捕捞可能会获刑。

△有网友在湘江边捡到的螺类生物。图/视频截图

记者探访:存多种螺类生物,暂未发现被保护螺种 专家: “市场购买的螺也要煮熟、煮透”

带着上述疑问,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了这位发视频的用户,该用户给出了这些螺类生物生长的具体位置,但他也提醒记者:“最近雨多螺少,涨水(危险)别去了。”4月27日,记者根据网友的提示,前往长沙桃子湖附近的一处湘江边。由于当天长沙下雨,江边的市民较少。一位正在钓鱼的市民向记者表示,在周末晴天的时候,来这边捡螺的人不少:“密密麻麻多的是(指螺多),买个抄网就能摸到,可以吃。主要是石螺,就是那种大拇指大小的螺,但也有福寿螺,那种个体大、圆圆的,那种不能吃。”这位钓鱼者一边还向记者指出了部分可以捡到螺的位置,并提醒记者注意安全:“有斜坡,很滑,你去台阶滩头捡会安全些。”记者向该垂钓者询问此处江段螺类的食用安全情况,这位钓鱼者称自己和其他市民都拿回去吃过,“搞熟就行,拿回去放到桶里滴点菜油,它(螺)一晚上就吐干净泥了。”

△网友给出的一处螺类生长区域。图/史继超摄

记者遂决定沿江搜寻,在江边多处地区,记者看到了网友与钓鱼者提到的螺类生物,且数量确实不少。但该区域存在大量斜坡,因雨天湿滑,记者多次尝试靠近都未能成功。根据钓鱼者给出的位置,记者来到两处台阶滩头。由于这两处区域路况稍好,根据地面残留的螺壳显示推断,曾有市民在此摸螺。记者与网上的视频对照,发现该用户摸螺的位置也在此处。记者粗略估计,在两处区域靠近岸边的位置,至少有数十只螺。此次探访,记者共发现了两种螺类生物,但未寻找到那位用户视频中的螺类生物,也未见到钓鱼者提到的福寿螺。

此外,正如钓鱼者提醒的,江边多处螺类生物活动区存在斜坡路段,通行可能存在风险。在沿江区域,记者也看到有负责部门贴出的“水深危险 注意安全”提示牌。记者在探访过程中,曾尝试下到斜坡下的江边,对沿江螺类数量进行观察,但因雨后湿滑,数次滑倒后决定放弃。

△江边部分区域确实较为湿滑,记者在尝试通过斜坡下到江边的过程中曾滑倒。图/史继超摄

此外,针对网友对于江边螺类生物的疑问,记者联系到了南昌大学淡水贝类多样性课题组的陈辉博士,并将网友发布以及记者拍摄到的螺类照片发给他辨认。陈辉博士表示,记者与网友给出的这几种螺包括耳河螺、石田螺等。尽管耳河螺、石田螺不算保护动物,但螺类生物受所处地区水质的影响,在未经判别的情况下,不建议市民采集这类野生螺食用。即便用高温蒸煮可以杀死寄生虫,但捕捞过程中也难免让虫子进入捕捞者体内。此外,像福寿螺、萝卜螺这类生物,因其身上存在较多寄生虫,不建议食用。“就算是市场买的螺,也一定要煮熟、煮透再吃。”陈辉说。


△记者在江边遇到的两种螺类生物。图/史继超摄

已有田螺科物种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摸螺同时还应注意自身安全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嵘林介绍,田螺科物种中,仅云南滇池、洱海等地的螺蛳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常见的食用田螺如中国圆田螺、石田螺未被列入保护名录,属于可捕捞的经济物种。若捕捞的田螺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螺蛳,将面临刑事处罚。“针对保护物种,一般情节: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多次捕捞、使用禁用工具或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张嵘林也表示,一些情况下,该螺尽管为非保护物种,但捕捞者也可能违反《渔业法》的行政规定。“针对非保护物种,若捕捞的田螺属于非保护物种但违反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依据《渔业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或渔船。即使未涉及保护物种,若捕捞行为破坏水生态系统(如影响食物链或栖息地),可能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水中的黑色斑点即为某种螺类生物。图/史继超摄

此外,针对捕捞野生螺可能产生的危险,张嵘林表示,在设有“禁止下水”警示的区域发生溺水事故,责任认定需结合管理者义务与当事人过错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水域管理者(如河道管理部门、景区运营方)需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警示义务: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禁止游泳”“水深危险”)。防护义务:在危险区域设置护栏、隔离带等物理防护设施,或安排专人巡查。救助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若管理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需承担过错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明知警示仍擅自下水,通常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需承担主要责任。若水域管理者已尽到警示义务,擅自下水溺亡的,监护人可能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位于江边一处的提示牌。图/史继超摄

“河边、湖边等地因淤泥、暗流、水温骤变等因素,溺水风险极高。要严格遵守相关提示和规定,避免到危险区域下水,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张嵘林说。

潇湘晨报实习记者史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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