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王某等人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入会合约》,并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缴纳会员费,每人预存几百至几千不等费用,该公司答复于2021年6月20日正常营业,后因该公司逾期未开业也并未履行承诺退费事宜,杜某等人与该公司就退费事宜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退还其已预付的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由法院特邀专职调解员与该地消协共同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对某健康管理公司经营状况、财产及资金去向、法律责任及风险承担等进行审查,并由该地消协对涉案公司提供的会员及收费清单逐一核实后,就办卡会员退费事宜多次开展商谈,最终达成一致方案,由某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先行垫付资金退费,不足部分将通过法院处置涉案公司健身设备器材后,再予以赔付,该批预付费纠纷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司法确认文书后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相应义务,若因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本案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本案中某涉案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故消费者有权要求某涉案公司退回所缴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来源:甘肃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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