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

  据腾讯新闻网页消息,近日,北京地铁车厢内两男子“互摸、蹭对方私密部位”,已被北京警方拘留。

  

  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公公交行罚决字〔2025〕50855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42岁,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址同户籍地。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8时许,彭**在本*****线黄渠站开往金台路站方向的列车车厢内,为寻求刺激,以与李*互摸、蹭对方生*器的方式滋事,后被民警查获。经查证,彭**的违法行为属于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寻衅滋事的一般情节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彭**行政拘留伍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北京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自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2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公公交行罚决字〔2025〕50854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38岁,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作单位:**********。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8时许,李*在本*****线黄*站开往金台路站方向的列车车厢内,为寻求刺激,以与彭某某互摸、蹭对方生*器的方式滋事,后被民警查获。经查证,李*的违法行为属于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寻衅滋事的一般情节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行政拘留伍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北京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自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2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地铁是公共空间,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维护正常的秩序,不要破坏别人的出行环境。

  说明:本文由家住朝阳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权,请联系删除,封面图片和内容无关

  信息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北京交通广播

  本号法律顾问: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微信:jwbei2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