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红英涉嫌诈骗、虚假诉讼及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控告书

被控告人:

1. 王红英(涉嫌诈骗、虚假诉讼)

2.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丹(涉嫌枉法裁判;陈丹现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大运河数智未来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3.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蕊、陈俊杰、王忠光(涉嫌枉法裁判)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范启其、梅冰、伍华红(涉嫌枉法裁判)

5. 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控告请求:

1. 依法对王红英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2. 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启动调查;

3. 对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责任;

4. 恢复本案关键证据(POS机原始交易数据),重新核算债务。

一、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民事借贷纠纷核心争议

1. 2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

1.1、 借款操作过程

- 2020年1月15日,王红英以“POS机损坏”为由,要求马冬梅携带其赠送的POS机至家中操作,声称“先归还此前1.2万元借款,再出借2万元”。

- 还款部分:王红英通过POS机操作向马冬梅转账1.2万元(还款),马冬梅收到后交出原1.2万元借条,王红英当场撕毁。

- 虚构出借:王红英谎称“2万元金额较大需延迟到账”,要求马冬梅签署新借条,但未实际交付资金。

1.2. 未交付的核心证据

- 微信留痕:马冬梅为证明2万元未到账,当场在微信聊天中书写“今借王红英现金20000元整”(明确未使用“今借到”表述),并注明日期,留存书面证据。

- 银行流水印证:平安银行流水显示,当日马冬梅仅收到王红英还款1.2万元及自用2000元(合计1.4万元),无任何2万元借款入账记录。

1.3. 异常行为链

- 王红英在未提供2万元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24日胁迫马冬梅签署《对账单》,将虚构的2万元借款纳入债务总额,并以此提起民事诉讼。

- 2020年1月15日,王红英以“POS机损坏”为由,要求马冬梅携带POS机至其家中操作,声称出借2万元。马冬梅签署借条后,王红英当场撕毁原1.2万元借条,但2万元始终未到账(见微信聊天记录:“今借王红英现金20000元整”)。

- 平安银行流水显示,当日马冬梅仅收到1.4万元(含王红英还款1.2万元及自用2000元),无2万元入账记录。

2. 《对账单》签署受胁迫

- 王红英于2020年4月24日深夜胁迫马冬梅签署《对账单》,期间威胁称“不签字就报警指控诈骗”,并摔砸物品(见微信威胁记录:“必须还钱,否则后果自负”)。马冬梅多次要求王红英出示2万元转账凭证未果。

3. 伪造交易记录

- 王红英提供的《对账单》中“东山上品酒店”6000元交易,实际收款人为其前夫叶日高(证据:叶日高名下POS机流水)。但王红英在诉讼中坚称该款项交付马冬梅,涉嫌伪造证据。

(二)司法机关程序违法与渎职行为

1. 法院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

- 一审法院(2021浙0105民初9093号)拒绝依申请调取王红英名下POS机原始数据及银行流水,直接采信伪造交易记录。

- 二审法院(2022浙01民终4085号)未对马冬梅提交的“6000元收款人为叶日高”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2. 公安机关未履行侦查职责

- 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明知王红英存在删除POS机数据、伪造交易记录等行为(拉卡拉公司证明数据灭失),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杭拱公(文)不立字〔2025〕00018号)。

3. 司法人员涉嫌包庇

- 王红英曾于2019年通过派出所关系摆平其殴打婆婆案件(伤情缝24针),本次案件中公安机关未依法追查其前夫叶日高涉案POS机流水,存在徇私嫌疑。

二、法律依据与违法性分析

(一)王红英涉嫌刑事犯罪

1.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 虚构“POS机损坏”事实,诱骗马冬梅签署借条;

- 删除交易数据、伪造“东山上品酒店”6000元收款记录,非法占有2万元。

2.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

- 在民事诉讼中提交伪造的POS交易记录,骗取法院判决。

(二)司法人员涉嫌渎职

1. 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

- 法院未依职权调取关键证据,直接采信虚假证据作出判决。

2.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 公安机关未依法恢复POS机数据、未传唤关键证人叶日高,导致刑事案件证据链缺失。

三、控告依据与证据清单

1. 书证

-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胁迫签署《对账单》及2万元未到账);

- 平安银行流水(2020年1月15日无2万元入账);

- 叶日高名下POS机交易流水(证明6000元收款人为叶日高);

- 拉卡拉公司出具的POS机数据灭失证明。

2. 证人证言

- 叶日高(王红英前夫)可证明POS机交易实际流向;

- 拉卡拉公司技术人员可说明数据删除过程。

3. 程序违法证据

- 法院未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记录;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及复议文书。

四、诉求与救济途径

1. 请求中央巡视组督办本案,责令杭州市公安局对王红英立案侦查;

2.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司法人员启动渎职调查;

3. 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恢复POS机原始数据,重新审计借贷金额;

4. 依法追究王红英及其保护伞的刑事责任。

此 致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控告人:马冬梅

日期:2025年4月28日

附件:

1. 民事判决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POS机交易记录复印件;

3. 拉卡拉公司数据灭失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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