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时,单位往往面临很多风险,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关系到单位是否需要支付高额赔偿金的问题。因此很多单位在此类问题上非常头疼,不知道如何是好。如果员工严重失职,单位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是否违法?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吗?在作为用人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起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付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的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单位管理岗的员工,在职期间严重失职,导致公司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以员工严重失职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不服,向潍坊市某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尚未发放的工资以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0多万元。

对于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的。而员工一方认为自己比较冤屈,理由是他只是一个公司安排的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相关的决定都是公司做出的,相关的业务的要求,单位也是知情的。没有按照规定向残联申报就业就业补助金减免材料,并不是他的个人原因造成的,而是公司的政策和公司的行为所造成的,他并没有严重的失职行为。总之一句话,就是完全否认自己在工作过程中有任何的失误,错误、责任和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种诉求是否合理呢?我们探讨一下。

在这件事发生以后,用人单位要求证明劳动者自己书写了一份,关于这个事件的分析报告,在报告中这名员工承认了自己存在诸多的不足,承认自己在工作的过程中已留下了相关的隐患。我们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所依据的事实,就来源于他所写的这份报告。虽然在庭审时,他一再反驳,一再否认,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就提取自他本人所认可的这份报告,因此仲裁委也认为单位是合法的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或不当之处。

由此,这个案件判决用人单位胜诉。我作为该单位的法律顾问,在这起事件发生以后也是全程指导操作的。去年对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率有统计,员工胜诉率是87%,而我们却在这个案件之前还有两个案件也做到了用人单位胜诉。我接手该用人单位法律顾问的时间不到一年就经历了三次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其中一起是工伤的,另外两起是与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均保持胜诉的记录。

企业的用工风险就隐藏在日常的对员工的管理过程中,这需要在争议发生的开始阶段就应该有律师详细的指导,而不是等纠纷结束以后,双方对簿公堂时,才让律师介入,那时肯定为时已晚了。同样的,个人在与单位出现争议时,也应该及早的请律师介入,而不是等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后,再请律师代理。









作为多家单位及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我有着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经验和办案经验,成功的帮顾问单位和个人员工代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均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难,可以与我沟通,会真诚为您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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