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就是一些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无需固定住所的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委托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的业务,例如:

提供住所地址作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住所登记为入驻某某某(托管机构))、负责协助受托主体的公函收件、联系公司企业负责人等。

“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其实就是香港俗称的“秘书公司”的一类业务,而根据网上资料显示,“秘书公司”正起源于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在香港注册公司是必须委任一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专门从事这个公司秘书业务的公司就被人称为“秘书公司”

具体到本文探讨的地方,秘书公司就是商事住所托管机构的一种。我国也已经引进了秘书公司,最典型的就是深圳为了前海自贸区建设应运而生的“商务秘书公司”。



那律师事务所可以办理这类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吗?

虽然,我们全国性的律师业务规范等文件里并没有明确将此类业务作为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但在一些地方,已经有了尝试。

目前可以查询到的有深圳、上海和海南三地的规定,允许律师事务所提供住所托管业务: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

2、《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

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托管办法》。

其他地方有的将此类业务限于商务秘书公司,有的则扩大到会计师事务所,但未包括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开展这类业务,应该还属于近几年的探索阶段,上述三地的规定均是近三年发布的,在规范层面缺乏针对律所的详细规定,而且也偏于保守。

例如,深圳市根据前述《托管办法》的规定,拟开展这类业务的律所需要通过深圳市律师协会向市市场监督局进行报备,而通过律协这个“中介”备案后才可以办理,无疑多少会影响这种业务的开展。网上检索到有宣传这种业务的深圳律所也是屈指可数。

(有一点注意的是,深圳市最近在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在发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商事主体的住所托管”也被明确列为社会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不过也就仅此而已,没有进一步的任何详细规定。)



这个业务值得做吗?

这个业务看起来简单,好像不值得做,但托管的企业通常为初创的小企业,自身会带来相关的财税、法律或者劳动社保等问题。

律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托管服务时,可以附带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商标代理等非诉法律服务,同时也可以带来诉讼业务的机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这个业务应该有很大的需求,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地区。
除了上述可以带来衍生法律业务需求外,这种商事托管模式,还容易产生规模效应。当托管的商事主体增加到一定量的时候,还可以接入法律服务平台,利用法律科技或人工智能手段,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这是传统律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的地方。

结语:当前律师从业人员剧增,但业务类型的发展创新速度却远远跟不上人员的增长。商事主体住所托管这类新型业务,很值得大力推行发展,吸收从业人员,同时对接小微企业的法律需求,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律师也不一定拘泥于传统的打官司和写合同,放开眼界,一样可以在新业务中找到合适新时代的发展机遇,政府和律协应该大胆尝试,求变发展,律师业才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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