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2025 年 4 月 15 日,我在该停车场停车,出来收费 5 元,我索要发票,我看此发票抬头为临汾市鸿*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停车场经营单位为临汾市尧都区新*金停车场负责经营。且停车场收的停车费也没进公司账户,进了私人微信。停车场现场负责人态度恶劣,说我索要发票是个人麻烦。我只是维护每个公民应该有的权益,且该公司涉嫌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望有关部门严查。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回复: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该停车场原由临汾市鸿*商贸公司经营,2021年8月转让给了该公司员工宋**经营,宋**成立了新**停车场继续开展停车业务并留存了原经营单位的定额发票使用。
2025年4月21日,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停车场借用他人发票这一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停车场使用本单位发票为反映人开具发票(该停车场已为反映人重新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临汾市鸿*商贸有限公司向他人提供发票这一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交回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并缴销,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服务业纳税人的管理,
一是督促纳税人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提醒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
二是在停车场内公布涉税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三是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服务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强化开票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严防应统未统和应缴未缴,共同营造依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回复时间:2025-04-25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