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要做的,是对案件做一次全面“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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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柯锐 校对/张彦君
▲2018年10月3日晚,王某被推入路边便利店殴打的监控视频。图/视频截图
男子被打致偏瘫,20个月后死亡,年仅27岁,凶手仅判一年半。近日,这个案件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据潮新闻报道,2018年10月3日晚,广东陆丰,被害人王某被两名男子当街殴打致偏瘫,后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去世。
两名打人男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民事诉讼部分,从2020年起,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直到今年4月25日再审。陆丰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称,该委执法监督股针对此事已经介入处理。
由民事诉讼经历的“波折”,不难推断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可能存在巨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刑事、民事交叉的案件,一般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先就刑事责任作出认定,再根据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对民事责任作出裁判。“先刑后民”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效率也更高。
而本案在刑事、民事责任认定时间,是“颠倒”的:被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4月;而刑事部分,直到2022年1月,被害人死亡一年半以后,陆丰县检察院才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追诉。
刑事、民事启动时间出现“颠倒”,责任不在被害人亲属。迟迟不能刑事立案,将来能不能立案也不好说,对于被害人亲属来说,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民事损失,合法正当。
值得追问的是,刑事立案为何拖了那么久?而且,从报道看,最终立案还是检察机关监督的结果。从报道看,除了刑事立案久拖不决,本案办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疑点和反常。当地政法委工作人员称已介入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对执法活动是否存在错误所做的监督、审查。当有证据表明案件办理可能存在问题的时候,主动提起监督程序就是办案机关的职责。从现实看,对于可能有问题的案件,可以提起执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政法委以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其中,政法委监督是对外监督,而公检法执法监督着眼于自查自纠。
本案加害人最初是以行政违法被处罚,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执法监督环节,包括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根据报道,本案执法监督由当地政法委主导,将对公检法办案有无问题做全面审查。
还要说明的是,执法监督可以由政法委和办案机关主动提起,也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启动。本案民事诉讼再审,即属于后一种情形,而政法委介入本案,则是依职权主动提起。
而媒体报道本案中的疑点和反常,正是执法监督重点。比如,案发后的现场监控是怎么消失的?
据被害人的姐姐称, 案发后第二天,派出所从案发火锅店调取监控视频,并带走硬盘设备。但归还硬盘时,里面的视频却全部消失。“幸亏当晚我拷贝了一份,否则将死无对证”,似乎没有影响到案件办理,但监控丢失的背后,却可能是有人试图毁灭证据。监控是如何消失的,须查清。
再比如,被害人被打成左侧肢体偏瘫,为何只是轻微伤?被害人最初伤情鉴定结论是轻微伤,这意味着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家属找到暨南大学进行重新鉴定,结果为左侧肢体偏瘫。需要说明的是,这也是办案机关让家属自行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而从案件最终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来看,暨南大学的第二次鉴定结论,并未得到办案机关认可,否则,加害人构成的将是处刑更重的故意伤害罪。让被害人亲属自行申请重新鉴定,却不采信重新鉴定结果,又是为什么?这也应是执法监督的重点。
还有,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2020年7月3日出具的死亡报告,写的是“脑瘤”。2024年10月30日,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称,“当时写死亡推断书时把诊断证明书中的脑疝看错成脑瘤,因此死亡推断书中写脑瘤。”被害人死因,是认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为何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也有必要查清楚。
上面是新闻报道提及的有关本案的一些疑点和反常。这些并不说明案件一定有问题,但只有查清了相关事实,才能对案件办理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案件结果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有明确判断。
就此案来看,执法监督要做的,是对案件做一次全面“体检”。
案件办错了,尽早纠正,还被害人及其亲属公正;有“害群之马”,马上揪出来,不让其再害人;如果案件办得没问题,也及时向当事人和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恢复受损的司法公信力。这就是执法监督的价值所在。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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