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时代在发展,司法要前行,宣传要引领。融媒体时代,如何让“有意义”的内容“有意思”,让法治好声音潜移默化“入耳”“入心”?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普法漫谈”专栏,集纳展示全国法院漫画、动漫等新媒体作品,深挖法院富矿,凝聚创新合力,让法律知识易理解、可感知,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发,春山可望,希望各级法院踊跃供稿,通过一个个“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绘就新时代法治中国的绚烂画卷。来稿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发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邮箱zgfpfmt@126.com。



相关法律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七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行为人构成上述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应停止侵权并承担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出品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图:徐凌骥 卢奕伶

文案:韦俞村

编辑:杨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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