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和人民生活幸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

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行业、专精特新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的司法保护,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各类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凸显,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鼓励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用“良法善治”保护创新创造

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宁夏法院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坚决落实严格保护政策,提升民事司法保护水平,发挥刑事审判威慑作用,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运行。202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82件,审结705件,与2023年相比,收结案数量均有所下降,抓前端、治未病治理效能初步显现。

2024年1月,某白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万某某等4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并在该案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和侵权白酒获得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危害到消费者食品安全及生命健康,遂判决万某某等4人向某白酒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款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条款,以补偿性赔偿8万元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万某某等4人向某白酒公司共计赔偿24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法律原则,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故意侵权、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等行为,宁夏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予以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和代价,让创新创造者劳有所得,让诚实守信者安心经营,让侵权违法者付出代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采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宁夏法院有效遏制恶意侵权、严重侵权的决心和态度,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以“专业高效”促进公平竞争

宁夏某体育文化公司原属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的加盟商,双方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开展的经营活动均为青少年篮球培训,后来双方终止合作。宁夏某体育文化公司在独立经营中,使用的宣传图标与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并使用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对比性广告宣传用语。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状告宁夏某体育文化公司以上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宁夏某体育文化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北京某体育文化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措施,通过专业高效的司法裁判,可以有效引导、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法官,谢谢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不再上诉了。”“经法官解释我们听明白了,我们也不再提起上诉。”今年2月,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判结合、判后答疑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类知识产权案件。

作为某驰名商标权利人的甲公司,将其商标用于瓶(桶)装饮用水产品上,并设计使用了独特的包装。2024年,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抖音平台、线下门店等生产销售与其包装相近似的桶装水产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遂将乙公司及该桶装水产品的受托加工方、销售方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认定各被告存在对甲公司知名品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官在判决前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各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经全面研判案情、证据,综合考虑甲公司案涉桶装水包装的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和范围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各被告赔偿甲公司合理的经济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对“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院会结合商标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以及是否会在本地产生混淆等因素进行确定,而不仅仅因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就片面地认定存在侵权事实,避免因商标侵权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市场主体稳定经营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宁夏法院持续加大对新兴产业等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加强反垄断司法执法衔接,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推“司法改革”提升审判质效

“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提升了侵权认定的专业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文浩谈起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项项专利说明触及了他的知识盲区,“得益于技术调查官的介入,通过对生产厂区的现场勘查、技术数据的比对,顺利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均息诉服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多、难度大。随着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先导产业兴起,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拥有专业法学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存在着知识“盲区”,亟待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2023年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程序指引》,并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共建共享技术调查官库,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引入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024年,宁夏法院1件技术合同纠纷案、1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进一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精度”与“准度”,有效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职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新技术、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给司法保护带来了新挑战,也给了法官业务能力提升的空间。

2024年4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宁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2023年度)》,对近三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并公布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司法保护,统一审判理念和审判规则。全区各级法院以“六项能力水平提升工程”为抓手,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改革,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通过繁简分流方式,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效率,有效缩短案件审判周期。

建“联动机制”助力协同治理

3月27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加入“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并与联盟各成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这一举措标志着固原中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将进一步推动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益企维”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由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倡议发起,自2024年5月成立以来,成员数量不断增加,协作范围持续扩大,辐射18个省57个单位,已成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固原中院的加入,不仅丰富了联盟的成员类型,更将促进司法与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深度融合,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的进一步深化。

银川经开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共有企业1万余家。为激励园区企业创新发展、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大胆尝试和创新,于2023年9月在银川经开区设立知识产权共享法庭,并与公安、检察、司法、法学会等部门成立银川经开区营商环境法治工作站,形成“矛盾纠纷联调、法治活动联办、规范执法联动、特殊人群联管、基层基础联创、源头预防联治”的“六站六联六治”工作机制,服务银川经开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自2023年9月成立以来,该知识产权共享法庭已受理知识产权纠纷1002件,诉前调解成功327件,诉中受理案件453件,审结383件,实现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高效化解。


目前,宁夏法院已形成“1+5+6”(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5家中级人民法院+6家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联动保护“一盘棋”格局,加大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协同配合,联合其他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着力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司法力量。

用“最优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2024年1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走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采取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释法的模式,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向企业释法析理,让司法行为更接地气,不断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打通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全区各级法院陆续开通知识产权纠纷网上立案绿色通道,通过微信小程序、手机客户端、电子送达平台等,极大地提升网上立案、互联网庭审、文书送达、约见调解的效率值和准确度。在此基础上,各院采取“诉前调解+调解确认”模式,借助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和“总对总”调解平台,实现知识产权纠纷“零”费用快速维权,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围绕我区“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发展,宁夏法院依法审理了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中宁枸杞、灵武长枣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为中阿国际葡萄酒博览会提供司法服务,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等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企业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见证知识产权案件执行过程,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促进企业敢闯敢干、依法依规经营,以高质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征程中,宁夏法院将不断探索创新,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行动,为创新创造者撑腰,为营商环境优化助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护航。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某金属生产制造专有技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内蒙古甲公司、内蒙古乙公司与银川某公司、内蒙古丙公司、宁夏某公司、周某、金某、祁某、丁某、张某、王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1年,内蒙古甲公司通过技术使用许可自美国某公司引进某金属生产制造的专有技术。内蒙古乙公司系内蒙古甲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某金属生产制造。其中,某金属制造技术的电解槽收集器、电解槽基座、电解槽阴极、电解槽阳极等设备中的部分设计是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自2022年银川某公司根据内蒙古乙公司提供的维修技术要求和图纸,为其维修相关设备,双方签订《保密协议》。2023年5月,银川某公司接受内蒙古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的委托,利用其获取掌握的某金属生产制造技术为其加工电解槽收集器、电解槽基座、电解槽阴极、电解槽阳极等设备。祁某支付费用800万元。

内蒙古甲公司、内蒙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银川某公司归还整套设备制造图纸,并销毁已生产的某金属生产设备成品及半成品、配件;各被告共同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银川某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为原告维修设备过程中掌握的技术秘密,为原告之外的经营主体制造用于生产某金属的电解槽阴极、电解槽基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构成侵权。祁某、张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设备委托加工协议,二人对于银川某公司履行委托加工协议继而侵犯案涉技术秘密起到了主导性、推动性作用。王某、丁某作为被告公司职员,对于原告享有的某金属生产制造技术秘密应当知情,其参与了协议订立过程,对银川某公司侵权起到了一定帮助性、促进性作用。张某、祁某、王某、丁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银川某公司、张某、祁某、王某、丁某停止侵权;银川某公司销毁生产或留存的侵权设备,返还用于生产侵权设备的技术秘密载体;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72895元,结合各方过错及受益情况,由银川某公司承担80%,祁某承担20%。宣判后,银川某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明知或应当明知属于他人技术秘密,对于侵害该技术秘密行为存在主导、推动作用,或起到帮助、促进作用的主体,亦可成为技术秘密侵权主体。对于侵权赔偿责任,可结合侵权方的过错及受益情况,由各方分担。该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某金属生产制造行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切实让侵权人付出了沉重代价,维护了权利人利益及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体现了法院维护经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决心。

案例二:涉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甲公司与丁某、白某、乙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初31号〕

【案情摘要】

丁某系甲公司员工。2023年,甲公司发现丁某及其妻子白某设立经营范围与甲公司高度重合的乙公司,以丁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甲公司经营秘密,给甲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白某、乙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427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能够反映客户购买产品的意向、付款方式、成交价格等构成了深度信息,不为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具有价值性。同时,甲公司对客户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乙公司提交的合同所涉交易内容也与甲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内容属于同类,鉴于丁某原系甲公司销售人员,有获取客户信息的机会,且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系夫妻关系的客观情况,不排除丁某、白某、乙公司存在利用丁某获知的客户信息为白某、乙公司寻找交易机会等侵权行为的高度盖然性,综合认定丁某、白某、乙公司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员工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成立的公司与该用人单位的固有客户进行同类业务往来,而该公司又不能证明其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该员工及其亲属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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