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

陶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成都飞往乌海的航班。然而在出发前一晚,距离起飞时间不足12个小时的情况下,他收到航班短信通知,航班因航司原因取消,并收到航司退还的订购机票款及200元补偿款。

为确保行程,陶某紧急购买了成都飞往银川的高价机票,抵达银川后再乘汽车前往乌海。之后,陶某联系该航司客服要求赔偿其重新制定行程所支出的机票差价、酒店及汽车费等717.75元,并按客服要求提交索赔证据至航司邮箱,但未收到任何回复,遂将该航司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航班取消后,该航司已向陶某全额退还订购机票款,并额外补偿200元。陶某主张的出行替代方案所产生的机票差价、酒店及汽车费等费用,不属于航司取消航班导致的直接损失,故驳回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二十条规定,陶某与航司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航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航司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提供退改签服务,采取了必要的安置措施。航司已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已通过退票及补偿履行义务。陶某接受退票款及补偿款后,自行选择更换行程产生的费用,超出了直接损失范畴,不应由航司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来源:中国法院网

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